首頁 / 同筑法治長城 共享法治陽光 / 正文
民法典基礎知識(四十一)
2024年10月15日15:08 來源:宿遷市教育局
一、什么是“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指雙務合同成立后,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雙方不能履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時,在雙方沒有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義務。在雙務合同成立后,若后履行的當事人發生變化,這種變化導致其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可能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不安抗辯權發生,應當先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二、什么是債權人的代位權?
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債權人為保全債權,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現有債權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35條第1款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總共: 1頁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