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同筑法治長城 共享法治陽光 / 正文
民法典基礎知識(三十一)
2024年06月19日14:55 來源:宿遷市教育局
一、在已出租的財產上設立抵押的,對原租賃關系有什么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05條規定,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并轉移占有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房屋租賃關系受法律保護。在房屋租賃合同簽訂后,無論是房屋發生所有權變更還是被設定了抵押權等他物權,均不影響租賃合同的繼續履行。
二、什么是質權?
質權,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不清償其債務時,可以就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擔保的動產或權利賣得價金優先受償的權利。質權以占有質押財產為要件,這是質權與抵押的主要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25條第一款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總共: 1頁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