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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貸款收費轉貸 法律禁止合同無效
2022年08月16日11:01 來源:法治日報
好朋友找你借錢,不巧你正手頭拮據,是婉言拒絕還是從借款平臺上幫他借一點?很多人出于友情考慮,可能會選擇后者,但這樣做真的合法嗎?近日,陜西省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因轉貸行為導致借貸合同無效引發的糾紛案件。
法院查明,2020年7月,魯某因投資生意急需8萬元,便找好友田某借錢,雙方協商由田某通過某借款平臺貸款后,再將款項出借給魯某。為表示感謝,魯某每月支付田某2000元,在扣除貸款利息后,剩余款項作為田某的好處費。
然而,魯某還款幾個月后無力繼續還款。田某自行籌錢歸還了剩余貸款本息合計6萬余元后訴至法院,要求魯某償還借款本金并按約定支付利息。
庭審中,魯某認為其支付的借款利息高于法律規定的上限,故只愿意按照年利率24%支付從借款之日到貸款還清之日期間的利息。
法院經審理認為,田某套取金融機構貸款后轉借給魯某且收取好處費,魯某對此知情,故認定雙方之間的借貸行為無效;魯某每月向田某支付的2000元,在減去金融機構貸款利息后,剩余部分應抵充本金。田某代替魯某償還的利息為其損失,依法應根據雙方過錯分擔,魯某自愿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不違反法律規定。最終,法院判決魯某向田某支付5萬余元。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庭后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且該規定中的貸款不僅指銀行貸款,從取得貸款資質的借款平臺等機構獲取的貸款也應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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