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未成年人十大典型案例
2022年06月02日11:07 來源:
一個案例勝過一打判決。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評價、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意義,6月1日,山西省高院召開“充分發揮司法審判職能作用撐起未成年人保護法治藍天”新聞發布會,發布了山西法院保護未成年人十大典型案例。
發布這些案例,旨在彰顯人民法院堅持依法嚴懲各類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堅持依法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鮮明立場和堅定決心,同時,也希望全社會更加關心未成年人事業,共同為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法治和社會環境。
目錄
案例1.周某某故意傷害案——不當教育傷害未成年子女被依法懲處
案例2.白某某強奸、猥褻兒童案——教師強奸、猥褻未成年女生被依法嚴懲
案例3.任某某等人強制猥褻、尋釁滋事案——校園欺凌構成犯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案例4.石某某強奸、敲詐勒索案——利用網絡侵害未成年人被判刑
案例5.尹某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未成年人明知他人犯罪而提供幫助也要承擔責任
案例6.李某某故意殺人案——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感化、挽救失足少年
案例7.熊某某猥褻兒童案——精準干預,保護未成年被害人權益
案例8.任某與王某離婚糾紛案——加強對未成年人監護教育的司法保護
案例9.王某甲訴王某乙變更撫養關系案——堅持未成年人利益優先保護原則
案例10.劉某治安處罰案——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正當行為不承擔法律責任
01?周某某故意傷害案——不當教育傷害未成年子女被依法懲處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某系被害人王某某(歿年9歲)親生父親,日常生活中,周某某常因瑣事毆打王某某。2020年10月的一天,周某某因老師向其反映王某某在學校偷拿他人東西,遂質問王某某,王某某予以否認。周某某便用木棍持續抽打王某某的臀部、下肢及背部,直到王某某保證不再偷東西才停止。后周某某發現王某某身體狀況異常,將其送往醫院救治,當晚,王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王某某系因臀部、雙下肢及背部遭受棍棒打擊導致大面積皮下組織及肌肉出血、壞死引起創傷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某持木棍持續毆打其子被害人王某某身體多處部位,造成被害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周某某犯罪情節惡劣,后果嚴重,依法應予嚴懲。鑒于其出于教育孩子的目的,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依法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
【典型意義】
本案屬于一起嚴重侵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權的故意傷害刑事案件。周某某雖出于教育子女的目的,但未從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采用正確的教育方式方法,而是奉行“棍棒之下出孝子”的錯誤理念,簡單粗暴,動輒對未成年子女施以暴力,為法律所禁止。其教育的結果不但使其痛失愛子,更使自己因其犯罪行為身陷囹圄,其子可憐、其人可悲。本案的重要啟示在于:一是要在法律允許范圍內開展家庭教育,一切從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角度出發,以正確的方式方法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須知管教子女要得體,棍棒教育悔莫及;二是全社會都要積極參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控告,攜手撐起保護未成年人的一片藍天。
02?白某某強奸、猥褻兒童案——教師強奸、猥褻未成年女生被依法嚴懲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某中學聘任被告人白某某擔任該校初中歷史教師兼某班班主任。2019年3月至12月,白某某利用其身份便利,以照顧該班生病女生為由,多次在其辦公室(兼宿舍)強奸一名、猥褻多名不滿14周歲的女學生。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白某某利用其擔任教師和班主任的身份便利,明知被害人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仍多次與其發生性關系,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其以滿足性刺激為目的,對多名不滿14周歲的女學生多次實施猥褻,嚴重侵害兒童的人格尊嚴和心理健康,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白某某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白某某身為教師,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的教育、保護和管理職責,卻利用其特殊身份對被害女學生形成心理控制實施犯罪,動機卑劣、行為惡劣,應予嚴懲。依法以強奸罪、猥褻兒童罪數罪并罰,判處白某某有期徒刑二十年;禁止白某某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五年內從事教育相關職業。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利用擔任班主任的身份和教師的職業便利性侵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本案發生及審理均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前,人民法院審理時充分考慮被告人強奸、猥褻的手段、性質、情節和后果,依法適用了原法條,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而且與《刑法修正案(十一)》列舉的強奸、猥褻“情節惡劣”情形相符,與依法從嚴懲處的立法精神契合。特別是對被告人職業禁止的處罰,人民法院做到了嚴格用足用好法律,最大限度預防了被告人在一定期限的再犯可能性。同時,該案件也暴露出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和學校在對直接從事未成年人教學、管理的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上存在漏洞,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缺乏一定的防范意識。本案被害人均系住校學生,涉世未深,面對被告人的侵害行為,往往出于恐懼、羞澀等心理,不愿、不敢告知家長,最終釀成悲劇,給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被告人正是利用孩子恐懼、羞澀的心理、家長疏于防范的信任、教育部門管理的缺陷,達到其犯罪的目的。在日常工作中,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和學校應嚴格落實教師管理法規和制度,完善預防性侵協同機制,加強對學生保護的正面宣傳,引導學生遇到侵害時,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家長與學校、孩子之間也要保持密切聯系,通過家訪、家長會等方式及時了解孩子在學校的動態,切實履行好對孩子的監護責任。
03?任某某等人強制猥褻、尋釁滋事案——校園欺凌構成犯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任某某與被告人李某等人均為某校住校生,2019年5月至10月,任某某與李某等人多次在該校宿舍、教室對同為該校學生的小明(化名)實施猥褻并多次隨意毆打、欺辱。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任某某與李某等人聚眾并在公共場所以暴力、脅迫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均構成強制猥褻罪;任某某、李某等人多次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均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判處任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至九個月不等刑罰。
【典型意義】
校園本應是充滿朝氣與友愛的樂園,本案各被告人身為學生,卻是非觀念不清,屢屢實施校園欺凌行為,使被害人長期遭受無故毆打、侮辱以及性侵害,對被害人身心造成巨大的傷害,對校園風氣也造成了極壞的影響。雖然本案被告人都是在校學生,且大多是未成年人,但每一個人都需要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參與其中的被告人害人害己,自食惡果。
在學校學習生活中,未成年人在面對自己無法獨立解決的困難和問題時,應積極尋求老師或家長的幫助;在發現其他同學需要幫助時,應該在保護自己的前提下給予他人幫助。學校應加強對學生的教育引導,通過講座或觀看警示教育片的形式培養學生自我保護和預防侵害的意識,提高學生學法知法懂法守法意識,明確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后果,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或受到侵害。
04?石某某強奸、敲詐勒索案——利用網絡侵害未成年人被判刑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底,被告人石某某通過手機“探探”軟件認識未成年被害人張某某。二人第一次見面后,石某某提出要與張某某發生性關系并在某酒店內對張某某實施強奸,其間,石某某偷拍了張某某裸照。之后,石某某以裸照相威脅,多次約張某某見面并實施強奸。在此期間,石某某還以將裸照發到張某某所在學校QQ群相威脅,多次向張某某索要錢財,張某某害怕裸照曝光被迫多次向石某某支付錢財。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石某某違背婦女意志,多次以暴力、脅迫手段強奸婦女,其行為構成強奸罪;石某某以脅迫的方法多次敲詐張某某財物,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依法以強奸罪、敲詐勒索罪數罪并罰,判處石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2000元。
【典型意義】
在目前復雜的網絡環境下,充斥著各種網絡交友軟件,未成年人作為社會的特殊群體,其心智尚不成熟,鑒別力較弱,面對網絡的誘惑,防范意識差,一旦陷入,很容易受到傷害。本案告訴我們,第一,未成年人自身首先要樹立安全防范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警惕,遠離危險、拒絕侵害。第二,未成年人還要學法、知法、守法,不做侵害別人的事情,同時又要善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第三,未成年人要學會求救和自救,采取靈活機智的自衛策略,樹立強烈的自我保護意識,當發現有人意圖或正在侵害自己的權益時,在確保自己安全的前提下,尋求父母、學校和警察幫助。同時,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關心、愛護自己的孩子,經常與子女溝通交流,了解子女的動態,根據子女身心發展的特點,進行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輔導和青春期教育,讓子女對家長“敞開心扉”。網絡時代,要特別提醒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交友觀,禁用網絡社交平臺與陌生人交友,不親信“網友”、不輕易和“網友”見面,潔身自好,須知網絡交友要謹慎,魚龍混雜陷阱多。
05?尹某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未成年人明知他人犯罪而提供幫助也要承擔責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尹某某系某職業學校未成年在校生,2020年7月,尹某某明知向某(另案處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詐騙,仍將其名下的中國農業銀行卡和綁定的手機卡出賣給向某,向某通過微信轉給尹某某500元。該銀行帳戶被用于電信網絡詐騙,涉案金額人民幣1370萬余元。其間,尹某某還介紹該校三名同學非法出售銀行卡。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尹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為他人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依法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尹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及退賠非法所得。
【典型意義】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設的罪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該類型案件中,被告人大多存在僥幸心理,認為自己沒有直接參與詐騙犯罪,只是出出“小力”,就能簡單獲利,何樂而不為。殊不知正是其“助紂為虐”的行為,為詐騙犯罪的實施提供了便利條件。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健全,對外界事物的鑒別和判斷力較弱,極易成為犯罪分子利用的對象。該案例啟示我們,面對誘惑,擦亮眼睛,天上不會掉餡餅,貪圖小利斷前程。
06?李某某故意殺人案——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感化、挽救失足少年
【基本案情】
本案被害人李某、趙某系被告人李某某的親生父母,平日溺愛李某某。李某某初中輟學后,開始在社會上游蕩,夜不歸宿,且因索要錢物,多次毆打父母。2018年6月的一天,李某某又與父母發生爭執,當夜持水果刀先后捅刺正在熟睡的父母親,致其父當場死亡、致其母受輕傷。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持刀捅刺親生父母,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李某某犯罪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系未成年人,且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認罪,并取得親屬的諒解,可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典型意義】
本案屬于典型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當前,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主要集中于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奸、搶劫等典型暴力犯罪中。未成年人在成長過程中,其心智、心理發育受到家庭、校園及社會環境的影響,家庭環境尤其重要,是未成年人成長及完成社會化過程的主要場所,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更要給子女上好人生第一課。在司法實踐中,溺愛型、放任型的家庭教育最容易讓未成年人走上暴力犯罪的道路。本案中,李某某的父母在其成長道路上,過于溺愛,放任其自由成長,在其輟學后,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和方式讓李某某接受正常教育,而是任由其在社會上游蕩,沾染了諸多社會惡習,且在李某某多次盜竊家庭財物、毆打父母后,仍未嚴加管教,父母只想通過努力掙錢,用給予物質的方式溺愛孩子,殊不知這樣的方式,最終縱容李某某走上了殺父傷母的犯罪之路。案件審判過程中,審理法官通過心理咨詢師對李某某進行了心理疏導,亦對其母親做了心理輔導。李某某在悔過書中寫到“已經反省到了自己的錯誤,家人的過分寵愛讓我認為父母的關心是理所當然,感謝法律給予重生的機會,爸爸不在了,出去后一定要給媽媽一個家。”
07?熊某某猥褻兒童案——精準干預,保護未成年被害人權益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至9月期間,被告人熊某某兩次將在其經營的小飯桌內就餐的被害人席某某(未滿十四周歲)哄騙至其駕駛的車內實施猥褻。案發后,熊某某親屬已代為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諒解。
【裁判結果】
被告人熊某某為滿足其性欲,對幼童實施猥褻行為,其行為構成猥褻兒童罪。鑒于熊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認罪認罰,且其家屬代為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諒解,可從輕處罰。法院以猥褻兒童罪判處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禁止熊某某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三年內從事與托管未成年人有關的相關工作。
【典型意義】
本案屬于一起典型的侵害未成年人權益案件。在本案審理中,人民法院獲知被害人存在恐懼、焦慮的情緒反應,若不能及時進行疏導,可能難以走出心理陰影,將長期影響健康成長及正常生活。雖然本案已結案,但人民法院認為案結事未了,為最大限度保護和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法院在征得被害人父母同意后,法官與心理輔導老師針對被害人的心理情況、年齡特點和家庭環境,制定了心理干預服務計劃,對被害人進行了針對性的心理援助。經過長期的心理重建,被害人從最初恐懼、膽小怕事恢復到正常心理狀態,可以勇敢地表達自己意愿,懂得再遇到危險如何應對,最終走出了陰霾。法院既通過懲處犯罪分子慰藉被害人,又對未成年被害人主動進行心理治療,使被害人早日撫平創傷、走出陰影,回歸正常生活,體現了人民法院對未成年被害人的積極保護。
08?任某與王某離婚糾紛案——加強對未成年人監護教育的司法保護
【基本案情】
任某(女)與王某(男)婚后育有一女,后二人產生矛盾,在女兒六歲時,任某提起離婚訴訟。一審法院對任某的離婚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任某上訴至二審法院。二審法院在審理中發現,任某遠在外地打工,婚生女卻由其姐姐進行照顧,而王某撫養、探視孩子存在障礙,二人爭奪孩子的撫養權是案件爭議的焦點。
【裁判結果】
為了全面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法院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家庭教育促進法》的規定,向原、被告雙方下達了《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令》,指導王某可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探視權利,勸導任某不得阻礙王某探望女兒。經過家庭教育指導,任某自愿撤訴,愿意給孩子一個完整幸福的家庭。
【典型意義】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也是孩子健康成長的土壤。本案的意義在于:一是找準了著眼點,法院抓住原、被告雙方均在意孩子、爭取孩子撫養權的關鍵,找到了讓雙方重歸于好的機會,挽救了一個家庭,也為孩子的健康成長創造了條件;二是采取了好方法,以下達《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令》的方式明之以法、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教育、勸誡年輕的父母認識到家庭對孩子的重要性;三是對涉及未成年人的家事案件,法院不是簡單一判了之,而是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從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人利益出發,取得了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09?王某甲訴王某乙變更撫養關系案——堅持未成年人利益優先保護原則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甲與被告王某乙原系夫妻關系,2019年經法院調解離婚,約定子女均隨被告生活。期間,被告強迫剛滿11歲的女兒王某丙超出體力和能力做家務,致使其生理出現嚴重異常,醫院診斷系營養不良、過度勞累所致,急需調理。原告王某甲認為前夫不具備妥善照顧女兒的能力,請求變更女兒王某丙的撫養關系。
【裁判結果】
本案中,王某丙已滿11周歲,經主審法官征詢其意見,王某丙表示愿意和母親一起生活。該意愿系其真實意思表示,法院尊重孩子意愿,注重從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量撫養權問題,依法判決變更王某丙歸母親撫養。
【典型意義】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尤其當家事糾紛涉及子女的成長問題時,其解決糾紛的效果關乎個人、家庭乃至整個社會的現在和未來。本案中,涉及未成年人的撫養權問題,法官通過走訪調查、電話溝通、當面詢問等多種方式,了解王某丙的真實生活環境和其真實意愿,判決變更由母親直接撫養孩子,既尊重了孩子的選擇,有利于親情維系,更有利于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保障。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變更撫養權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利益優先保護原則。人民法院堅持從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出發,堅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作出對未成年人最有利的裁判。
10?劉某治安處罰案——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正當行為不承擔法律責任
【基本案情】
劉某和閆某均系某職業中學住校生。2021年5月,劉某讓人叫閆某到自己宿舍,被拒后其前往閆某宿舍要求閆某過去,再次遭拒后,雙方發生沖突,致使雙方不同程度受傷。公安機關經調查,決定對劉某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二百元。劉某對該處罰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判決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公安機關重新調查并依法對閆某進行行政處罰。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對發生在閆某宿舍內的糾紛應當承擔過錯責任。閆某在自己宿舍制止劉某對其人身侵犯行為而造成劉某受傷,且在必要限度內,閆某對劉某的傷害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判決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系發生在校園內的未成年人治安案件,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是包括學校、家長、司法機關在內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二)》規定:為了免受正在進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違法侵害行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該規定應視為正當防衛制度在治安管理處罰中的運用。本案中,劉某事先挑撥閆某,進而對閆某實施毆打,閆某為了自身的合法利益,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雖造成不法侵害人劉某的損害,但該損害在必要限度內,閆某的行為合法合理,不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公安機關經調查后認為劉某的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對其作出行政拘留及罰款的行政處罰,并無不妥。同時,公安機關認定閆某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符合上述規定。該案的審理和裁判對于樹立良好校園風氣、增強學生法治觀念具有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