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療原則 治療期間酌情避免或減少接觸致病因素。 及時清除皮膚上殘留的致病物。 根據臨床類型及病情對癥處理。 其他處理:職業性皮膚病一般不喪失勞動能力,在加強防護條件下可照常工作,特殊情況處理如下:有嚴重變應性反應或反復發病長期不愈者,應調換工種,安排不接觸致敏物的工作。皮炎急性期、潰瘍及某些感染性皮膚病等在治療期間酌情休息或暫時調換工種。 職業性黑變病、職業性白斑和職業性皮膚癌確診后應調換工種,脫離發病環境。聚合型或合并多發性毛囊炎、囊腫的職業性痤瘡,長期治療無效者可考慮調換工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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