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
被處罰單位名稱(自然人姓名):宿遷市洋河新區鄭樓鎮陳軍超市(陳軍)
被處罰單位經營者姓名:陳軍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宿洋鎮案字〔2019〕第 13196012號
案由:宿遷市洋河新區鄭樓鎮陳軍超市涉嫌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
違法的主要事實及行政處罰決定:宿遷市洋河新區鄭樓鎮陳軍超市經營過期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之規定,構成了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依法予以查處。當事人在被我單位檢查后,積極對超市銷售的食品進行全方位檢查,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鑒于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較低以及未造成危害后果等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規定,案件承辦人員建議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擬處罰如下:
1.沒收超過保質期的8瓶“農夫山泉”茶兀蜜茶烏龍茶飲料,銷毀處理;
2.沒收違法所得7元,上繳國庫;
3.罰款人民幣10000元,上繳國庫。。
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名稱:宿遷市洋河新區洋河鎮人民政府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2019年5月6日
公開日期:2019年5月17日
案件二
被處罰單位名稱(自然人姓名):宿遷市歡樂瑪商貿有限公司(蔡匡標)
被處罰單位經營者姓名:蔡匡標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宿洋鎮案字【2019】第13196013號
案由:宿遷市歡樂瑪商貿有限公司涉嫌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
違法的主要事實:宿遷市歡樂瑪商貿有限公司經營過期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之規定,構成了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依法予以查處。當事人在被我單位檢查后,積極對超市銷售的食品進行全方位檢查,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鑒于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較低以及未造成危害后果等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規定,案件承辦人員建議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擬處罰如下:
1.沒收超過保質期果凍,銷毀處理;
2.沒收違法所得7.60元,上繳國庫;
3.罰款人民幣10000元,上繳國庫。
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名稱:宿遷市洋河新區洋河鎮人民政府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2019年5月8日
公開日期:2019年5月17日
案件三
被處罰單位名稱(自然人姓名):宿遷市洋河新區好利福超市超市(王國澤)
被處罰單位經營者姓名:王國澤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宿洋鎮案字【2019】第13196015號
案由:宿遷市洋河新區好利福超市超市涉嫌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
違法的主要事實:宿遷市洋河新區好利福超市經營過期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之規定,構成了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依法予以查處。當事人在被我單位檢查后,積極對超市銷售的食品進行全方位檢查,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鑒于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較低以及未造成危害后果等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規定,案件承辦人員建議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擬處罰如下:
1.沒收超過保質期的枸杞蜂蜜,銷毀處理;
2.沒收違法所得89.40元,上繳國庫;
3.罰款人民幣10000元,上繳國庫。
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名稱:宿遷市洋河新區洋河鎮人民政府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2019年5月8日
公開日期:2019年5月17日
案件四
被處罰單位名稱(自然人姓名):宿遷市洋河新區快來購超市(蘇志春)
被處罰單位經營者姓名:蘇志春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宿洋鎮案字【2019】第13196016號
案由:宿遷市洋河新區快來購超市涉嫌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
違法的主要事實:宿遷市洋河新區快來購超市經營過期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之規定,構成了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依法予以查處。當事人在被我單位檢查后,積極對超市銷售的食品進行全方位檢查,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鑒于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較低以及未造成危害后果等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規定,案件承辦人員建議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擬處罰如下:
1.沒收超過保質期的5袋“賢哥”名嘴1哥擠壓糕點,銷毀處理;
2.沒收違法所得3元,上繳國庫;
3.罰款人民幣10000元,上繳國庫。
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名稱:宿遷市洋河新區洋河鎮人民政府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2019年5月8日
公開日期:2019年5月17日
案件五
被處罰單位名稱(自然人姓名):宿遷市洋河新區王玉俠超市(王玉俠)
被處罰單位經營者姓名:王玉俠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宿洋鎮案字【2019】第13196017號
案由:宿遷市洋河新區王玉俠超市涉嫌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
違法的主要事實:宿遷市洋河新區王玉俠超市經營過期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之規定,構成了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依法予以查處。當事人在被我單位檢查后,積極對超市銷售的食品進行全方位檢查,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鑒于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較低以及未造成危害后果等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規定,案件承辦人員建議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擬處罰如下:
1.沒收超過保質期的2瓶“雪花”啤酒,銷毀處理;
2.沒收違法所得5元,上繳國庫;
3.罰款人民幣10000元,上繳國庫。
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名稱:宿遷市洋河新區洋河鎮人民政府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2019年5月8日
公開日期:2019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