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載第三方應用頻繁被手機攔截 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基金會呼吁:明確APP安全審查責任主體
2024年09月06日10:22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用第三方應用商店下載APP時,手機上頻繁跳出風險提示,有的時候還需進行風險檢測、輸入密碼驗證等一系列操作才能下載安裝完成。日前,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基金會召開手機應用軟件市場公平競爭與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問題研討會,針對手機廠商攔截第三方應用下載的問題,呼吁有關部門進一步關注當前應用軟件下載中的種種現象和問題,明確APP安全審查責任主體。
頻繁彈出“卡頓”“未經備案”等風險提示
根據網絡數據統計,當前我國智能手機使用占比最高的是安卓系統,該系統的應用軟件下載來源主要有兩種:一是手機品牌自帶的應用商店,二是由手機品牌之外的第三方來提供軟件下載服務,即第三方應用商店。
記者了解到,許多消費者在日常使用第三方應用商店下載安裝APP時或多或少遇到過彈出允許安裝窗口或風險提示,其中不乏“卡頓”“未經備案”“誘導下載”等字眼。當消費者多次從同一個第三方應用商店下載安裝APP時,手機還會觸發“頻繁安裝提醒”,用戶須完成額外的驗證操作。
當手機對下載自第三方應用商店的APP進行“掃描”或“風險檢測”時,該APP操作按鈕成灰色不可點,無法跳過掃描或取消安裝,同時在系統安裝頁面出現“您可能還喜歡”字樣的相似功能應用軟件,并引導消費者跳轉至手機品牌自帶的應用商店去下載APP。
此外,當消費者在安全模式下從第三方應用商店下載軟件時,手機還可能會反復要求用戶授權并輸入開機密碼、系統密碼或身份信息,甚至可能還要完成短信驗證等操作,方可完成下載。在部分情況下,消費者開啟安全守護的增強模式后,第三方應用商店下載的APP會被直接判定為存在風險并直接強制跳轉至手機廠商應用商店的相同或類似軟件下載安裝頁面。很多消費者往往出于安全性考慮或便利性原因,最終只得轉而選擇手機品牌自帶的應用商店下載APP。
數據顯示,2015年,58.7%的用戶以第三方應用商店為主要應用下載渠道,22.3%的用戶以手機品牌自帶的應用商店為主要下載渠道。受類似提示或驗證影響,數年后第三方應用商店與手機品牌自帶的應用商店使用率此消彼長趨勢十分明顯,從第三方轉向使用廠商內置應用商店的比例已高達37.6%。
攔截可能導致第三方應用市場安全性負面評價
為進一步提升對手機應用軟件下載市場的關注和研究,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基金會于近日邀請企業代表、行政執法領域專家、智庫學者、法學專家等,專門召開手機應用軟件市場公平競爭與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問題研討會,圍繞手機廠商攔截第三方應用下載的行為對市場環境、消費體驗、行業發展等方面的影響進行了討論。
會上,專家表示以設置多重操作步驟、提示用語、選項等違背用戶意愿和選擇權、增加操作復雜性、破壞使用連貫性的方式妨礙第三方應用商店軟件下載或接入、插入導流鏈接、強制進行目標跳轉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是非常典型的利用技術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明確:“經營者不得利用網絡傳播含有虛假或誤導信息的風險提示。”假如第三方應用商店和手機品牌自帶的應用商店在安全性上沒有明顯差異,手機廠商卻作出了安全風險提示,其行為一定程度上就構成對第三方應用市場安全性上的負面評價,評價標準和規則是不客觀、不合理的。同時,因手機廠商自帶的應用軟件市場與第三方應用市場提供的均為APP下載服務,在該領域屬同業競爭,上述不客觀、不合理的評價對競爭者的商譽造成了負面影響,可能構成商業詆毀行為。
此外,攔截本質上可能是一種流量劫持行為。消費者因不正當攔截或繁瑣操作轉向手機品牌自帶商店,從形式上來看是用戶自己通過操作觸發了跳轉。但實質上,可能是以侵害用戶對軟件安全性的知情權或者增加操作繁瑣性的方式實施的不當干擾導致的結果。
明確APP安全審查責任主體
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基金會認為,作為系統提供者的廠商不能利用手中的“root權限”對來源于其他渠道的軟件進行不合理限制。出于對消費者信息安全的考慮,手機廠商給出安全提示以降低風險的行為本身是合理的,但提示本身不應反復出現或無法繞過,為其他經營者提供服務設置障礙,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基金會呼吁有關部門進一步關注當前應用軟件下載中的種種亂象,明確APP安全審查責任主體。
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基金會表示,從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角度來看,手機應用軟件下載的安全提示信息判斷標準通常不會明確告知。消費者無法得知此類提示信息是基于技術安全性檢測后給出的,還是僅僅通過識別下載來源而發出的針對非品牌應用商店軟件的統一提示。因此,消費者無法客觀判斷第三方應用軟件安全性的真實情況,最終可能不得不放棄第三方渠道。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消費者法定知情權,消費者有權知曉其購買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也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強制或變相強制消費者接受服務,限制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標注不明的安全提示變相傳達了“其他渠道的手機應用軟件存在安全風險”的信息,可能誤導或影響消費者的選擇,使《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所賦予的選擇權無法得到充分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