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發布一批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俄斯科餐飲公司因多項違法行為被罰
2023年05月25日10:22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今年以來,北京市市場監管部門持續開展食品安全大檢查工作,對經營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經營、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銷售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5月18日,北京市市場監管局對外發布7起近期查處的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其中,北京俄斯科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因生產經營油脂酸敗、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經營等多項違法行為,被北京市石景山區市場監管局處罰款40.5萬元,并沒收非法財物等處罰。
華北盒馬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新華東街分公司經營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2023年2月15日,市場監管綜合執法總隊收到北京市食品檢驗研究院關于華北盒馬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新華東街分公司銷售的“冰鮮三文魚魚腩”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GB10136—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動物性水產制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報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北京市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給予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沒款合計51140元。
北京俄斯科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油脂酸敗、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經營、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對經營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案。2023年2月8日,北京市石景山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當事人就餐環境臟亂,不符合餐飲服務的相關規定,請求該局依法查處。2023年2月8日,該局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存在經營未經檢驗的肉類制品、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經營、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進口預包裝食品、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未按要求進行食品貯存、對經營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等行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石景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給予其警告、罰款40.5萬元,沒收非法財物的行政處罰。
北京門頭溝葵苑飯莊未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未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案。2022年12月22日,門頭溝區市場監管局在檢查中發現,葵苑飯莊門店后廚操作間內環境衛生較差,地面存在積油積水。執法人員當場責令改正并予以警告。2023年1月4日,執法人員再次進行檢查時發現,其后廚操作間內衛生環境依然較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門頭溝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處罰款5000元。
北京天天京偉超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2023年1月4日,北京市石景山區市場監管局收到市民熱線反映稱,京偉超市銷售的廚小丫茴香為過期食品。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的“廚小丫牌茴香”已超過保質期,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第(九)項。石景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沒收非法財物,給予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沒款合計2004元。
北京盛世佳輝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第八分公司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案。北京市豐臺區市場監管局對北京盛世佳輝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第八分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銷售的農家柴雞蛋、古法發酵酸奶味飲品、某品牌早餐奶等商品均存在過期情況。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豐臺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處罰款2.8萬元,沒收違法所得89.8元。
北京聚寶倉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案。2023年1月12日,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管局收到北京市食品檢驗研究院關于北京聚寶倉商貿有限公司銷售柴雞蛋甲硝唑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報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第(十三)項、第十五條之規定,朝陽區市場監管局依據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給予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沒款合計4432元。
北京嘉農達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2023年1月3日,北京市房山區市場監管局在現場檢查中發現,北京嘉農達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牌匾為天泰社區便民超市)貨架上擺放著已超過保質期的某品牌活性乳酸菌,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房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并處罰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