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對廣告發布審查提示:這些廣告詞,不可以!
2022年11月17日10:20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近日,為規范“雙11”期間廣告促銷活動,浙江省市場監管局根據《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針對重點領域、易發隱患和群眾反映集中的問題,對廣告發布做出審查提示。
嚴禁出現使用特定標志標識、人員形象等行為。不得使用或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中國共產黨黨旗、黨徽。不得使用或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名稱、形象,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不得使用或變相使用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服(包括曾經裝備的制式服裝),建黨建軍等慶祝活動標志標識,工會、共青團、少先隊、婦聯、殘聯、紅十字會等機構的標志標識。不得出現不規范地圖等損害國家主權和國家尊嚴的內容。
嚴禁出現違反公共道德的內容。不得出現損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等內容;不得出現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職業、地域歧視等內容;不得出現淫穢、低俗、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等內容。
嚴禁出現最高級用詞和絕對化用語。不得使用或變相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頂級”“國家級”“第一品牌”“極品”等用語。
嚴禁出現違反公平競爭的內容。不得通過虛構原價、謊稱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謊稱降價或將要提價、以低價誘騙以高價結算等方式進行價格欺詐;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嚴禁出現違法違規宣傳專利信息等內容。不得謊稱取得專利權;不得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合規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嚴禁出現違法違規宣傳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信息等內容。未經審查不得發布醫療(含醫療美容)、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出現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不得說明有效率;不得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與其他醫療機構比較;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嚴禁出現違法違規宣傳保健食品的內容。未經審查不得發布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出現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不得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不得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嚴禁出現違法違規宣傳酒類產品的內容。不得含有誘導、慫恿飲酒或者宣傳無節制飲酒;不得出現飲酒的動作;不得表現駕駛車、船、飛機等活動;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飲酒有消除緊張和焦慮、增加體力等功效。
嚴禁出現違法違規宣傳教育、培訓的內容。不得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歷或者合格證書,或者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證性承諾;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培訓;不得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