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鎮江:華安財險因保單限定條款未“加黑加粗”被約談后仍不整改
2022年08月31日10:20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近日,記者從江蘇省鎮江市消協了解到,華安財產保險公司保單限定條款未采取字體“加黑加粗”的方式予以顯著提示,在江蘇省鎮江市市場監管局、鎮江市消協專項審查和約談后,仍不整改。監管部門表示,將視情啟動依法立案程序。
從去年12月開始,鎮江市市場監管局和市消協就聯合開展了保險合同格式條款評審工作。前不久,市市場監管局、市消協對存在問題的5家保險公司進行了約談,指出保險合同條款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
約談后,4家保險公司分別采取了刪除相關條款、暫停銷售產品等措施,積極落實整改要求,并表示杜絕此類情況再次發生。唯獨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鎮江中心支公司在情況說明中辯稱,不存在不公平格式條款的現象且采取了合理的方式提示投保人注意相關條款內容。
該公司解釋,電子保單包含:保險單、投保人聲明事項、保險人告知事項、條款四部分內容。保險公司在產品的投保人聲明事項、保險人告知事項、條款中均加黑加粗展示了“限定治療醫院”和“賠付標準”的相關內容,已經盡到了保險人的明示告知義務,保障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保險單中的“特別約定”內容與條款內容一致,故未再次加黑加粗。
鎮江市消協維權律師團律師認為,《保險法》規定的保險合同,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包含了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條款、批單等,這些都是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這里的保險合同就包含了上述的組成文件。所以,這條的立法本意應當是只要有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就應當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而不論這個條款出現在哪一個組成文件上。華安財險保險單的特別提示中也表明:“本保險單是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的依據,請妥善保存”,如此重要的文件不應被保險公司忽視。
下一步,鎮江市市場監管局和市消協將持續跟蹤各企業整改落實情況,對于拖延、推諉或拒不整改的企業,將依法立案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