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發布2021年十大消費維權案例 涉及價格欺詐、個人信息保護等
2022年03月10日10:20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3月8日,廣西市場監管局、廣西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向社會公布“2021年度廣西消費維權十大典型案例”,涉及價格欺詐、個人信息保護、會銷等。
梧州市汽車銷售服務公司延期交車群體投訴案
2020年5月以來,梧州市消委會、梧州市市場監管局陸續接到31名消費者投訴,稱梧州市眾順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順達公司)逾期交車、拖延退還購車定金及延遲履行售后服務,涉訴金額高達460萬余元。
梧州市市場監管局啟動“訴轉案”機制對眾順達公司立案調查,梧州市消委會立即跟進,并發布交易風險消費警示,提醒消費者謹慎與該企業交易。經市場監管局立案查處、消委會調解、消費者起訴、法院強制執行四個階段多方共同努力,歷時1年9個月,31名消費者提出的合法訴求均得到妥善解決,為消費者挽回直接經濟損失460萬余元。梧州市市場監管局對該公司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田東縣酒業經銷部生產、銷售假冒白酒案
2020年12月,群眾舉報田東縣大洋酒業經銷部(以下簡稱大洋經銷部)李某、楊某私自用水和酒精勾兌大量假酒,以重慶某酒廠名義銷往廣西各市縣及廣東一些地區。
經過前期摸排,2021年2月,百色市、田東縣市場監管局聯合田東縣公安局對大洋經銷部經營場所展開收網。現場發現散裝白酒成品1852.5公斤以及食品添加劑、生產散裝白酒原料、設備、工具、容器、偽造的公章、資料等一批證物。
經查,大洋經銷部在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事散裝白酒生產的行為,屬未經許可從事散裝白酒生產的行為;將酒精勾兌酒冒充糧食酒,并冒用重慶某酒業公司和云南丘北某酒業公司名義銷售其生產的散裝白酒的行為,構成以假充真和冒用他人名稱的行為。百色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沒收大洋經銷部違法生產的散裝白酒1852.5公斤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罰款3690.4萬元。
南寧市裝飾工程公司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案
2020年6月9日,南寧市市場監管局收到桂林市市場監管局移送的案件。總部位于南寧的廣西名匠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名匠裝飾公司)在桂林市市場監管局擬查處其桂林分公司非法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違法行為時,注銷了該分公司,以達到逃避行政處罰的目的。
南寧市市場監管局調查發現,名匠裝飾公司同樣存在未經消費者同意收集其姓名、聯系方式、所屬小區等個人信息,通過撥打電話推銷裝修業務的行為。名匠裝飾公司注銷其桂林分公司企圖逃避行政處罰,根據《公司法》規定,分公司屬于公司的分支機構,沒有獨立法人資格,不獨立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其經營所得歸公司所有,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2021年3月,南寧市市場監管局對廣西名匠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處以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梧州市兩家超市虛構原價價格欺詐案
2021年初,消費者向梧州市市場監管局舉報,當地一些超市促銷商品標示的降價幅度較大,但購買這些商品支付的金額與非促銷期間支付金額差別不大,請求予以調查。
經查,梧州市深南城百貨有限公司和梧州億佳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真佳超市分公司銷售的部分商品促銷打折價接近原價半價。通過查詢超市電腦系統中的銷售數據,查證涉嫌違法促銷商品的促銷時間、促銷前銷售價格、促銷期間銷售價格、銷售數量等信息,進一步查實2家超市部分促銷商品7天內無以商品標價牌中標示的“原價”成交的交易記錄,超市方也承認了上述的事實。梧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2家超市虛構原價價格欺詐違法行為,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平果市眼科設備商貿公司作引人誤解商業宣傳案
2020年11月20日,平果市市場監管局收到百色市市場監管局轉來的消費者舉報,稱被“平果縣華佗眼科設備商貿有限公司”(注:營業執照名稱)(以下簡稱華佗眼科設備公司)名稱誤導,誤認為該公司是醫療機構,而帶孩子到公司店內配購眼鏡,請求依法查處。
經查,自2017年9月起,華佗眼科設備公司在未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情況下,在公司總店和3個分店門頭、店內裝飾以及銷售單據、配鏡單、眼鏡布(盒)、價格標簽、視力表、牌匾、錦旗等材料和物品中,突出使用“華佗眼科”“華佗眼科視光中心”“華佗眼科配鏡中心”“平果門診部”“華佗眼科門診部”等字樣進行商業宣傳,并于2018年1月至12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期間分別以“平果縣華佗眼科”“平果縣華佗眼科工會委員會”的名義對外組織開展“關愛眼睛”等商業宣傳活動。足以使消費者及公眾誤認為該公司是一家具有醫療資質的眼科診療機構,客觀上產生了誤導的危害后果,對消費者購買眼鏡的行為產生實質性影響,破壞了市場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平果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華佗眼科設備公司處以罰款50萬元。
陸川縣校外教育培訓機構未按承諾提供網課服務群體投訴案
2021年10月,多名消費者向玉林市陸川縣市場監管局、消委會投訴陸川記憶力大師記憶培訓基地(以下簡稱培訓基地)未按照承諾提供服務,稱2021年5月,培訓基地聯合廣州記憶力大師總部在陸川縣通過發放宣傳單、舉辦宣傳課等方式招生,李某等25名學生家長給孩子報名相關課程。具體課程內容為:40節提升記憶力課程+40節集訓課,另贈送20節提升專注力網課,每人學費3980元。至2021年8月,絕大部分學生完成了所有線下課程,但網課沒有上。家長要求退回部分費用。
經查,投訴內容屬實,培訓基地對約定的網課沒有提供相應服務,未達到宣傳的效果和結業標準。陸川縣市場監管局、縣消委會、縣教育局多次組織家長代表與培訓方調解,培訓基地一次性退回25位家長每人400元的培訓費,退款總額1萬元。
南寧市網店刷單虛構交易案
2020年9月29日,南寧市西鄉塘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舉報拼多多平臺網店“請相信我是正品店”銷售的“伊億美”臻白美膚煥顏五件套為假冒偽劣商品,要求予以查處。經初步調查,店鋪經營者能提供產品的合法來源,但發現店鋪存在大量虛構交易的“刷單”行為。
經進一步核查,“請相信我是正品店”為無照經營,但經營者根據西鄉塘區市場監管局下發的《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辦理了《營業執照》,名稱為南寧市西鄉塘區啦風化妝品銷售網店。網店展示頁面顯示店內銷售“伊億美”臻白美膚煥顏五件套,交易成功2367單。通過交易訂單查詢,僅能查實4單(共售出7套),交易金額為595元。當事人確認其中的2363單是通過使用刷單軟件、找親友虛假購買、與其他網店商家互相刷單等方式來虛構交易數據。該店行為違反了《網絡交易管理辦法》《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西鄉塘區市場監管局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595元,處以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河池燃氣公司違規收取氣瓶檢驗費案
2021年2月,河池市市場監管局對廣西寧鐵中石油昆侖燃氣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第八門市部(以下簡稱第八門市部)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該門市部在銷售液化石油氣時向客戶收取氣瓶檢測費。
經查,第八門市部從2017年1月起,在銷售液化石油氣時,對客戶使用的達到檢驗周期的氣瓶,向客戶收取氣瓶檢測費。2021年2月1日,執法人員在該門市部共查獲388張收取氣瓶檢測費的《現金收入單據》,金額合計2.0005萬元。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 08-2017)》的相關規定,為消費者提供檢驗合格有效期內的氣瓶是液化石油氣瓶充裝單位和經銷商的法律責任。第八門市部向消費者收取檢驗費,構成了違背消費者意愿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的違法行為。依據《廣西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規定,河池市市場監管局對該門市部做出沒收違法所得2.0005萬元,處以違法所得5倍罰款即10.002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來賓市消費者網購手機糾紛案
2021年6月3日,消費者在某平臺“集泰阿美數碼專營店”購置1部全新白色蘋果手機(國行蘋果XS/5.8寸、256GB內存 ),實付貨款3447元。因手機出現質量問題,消費者于2021年6月10日前往廣西南寧萬象城蘋果手機官網授權店對手機進行檢測。該店出具了檢測報告,稱消費者送檢手機購買地為美國,2018年11月11日激活,內存64G,現為非授權改裝擴容的二手翻新機。
消費者與商家溝通無果,起訴至來賓市興賓區人民法院,法院一審駁回起訴。消費者于2021年11月9日上訴至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深圳市集泰阿美科技有限公司向消費者銷售的蘋果牌手機經檢測為質量不合格,有欺詐行為,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判決:深圳市集泰阿美科技有限公司退還消費者貨款3447元,支付3倍賠償金,共計13788元;消費者退還原購買的蘋果牌手機。
柳城縣鑫唐食品經營部虛假宣傳案
2021年5月11日,柳州市柳城縣市場監管局、消保中心接到消費者投訴舉報,稱柳城縣沙埔鎮鑫唐食品經營部(以下簡稱鑫唐經營部)向老年人銷售鈣片、魚油等保健食品,宣傳可治療糖尿病等老年人常見病。其父母聽信商家宣傳,購買了2000元保健食品,便不再服用治療糖尿病藥物,請求予以查處。
經查,鑫唐經營部通過發放雞蛋、面條、粉絲、紅棗等小禮品吸引老年人聚集到其經營場所,在現場播放視頻進行促銷宣傳,鼓動老年人購買商品。現場發現大量枸杞蜂蜜、松花粉蛋白質粉、魚油軟膠囊、蜂膠軟膠囊、維生素D軟膠囊等食品、保健食品。現場的筆記本電腦中儲存有魚油軟膠囊、枸杞蜂蜜等所售商品的宣傳視頻,宣稱“將所售商品搭配一起吃,不會被疫情影響,不會得肺炎”“患上糖尿病的長輩完全可以吃枸杞蜂蜜,因為它里面沒有任何的糖,沒有任何果糖……通腸潤便、美容養顏”。鑫唐經營部提供的檢驗報告標明,其所售枸杞蜂蜜中果糖和葡萄糖含量達到62.18%,商品成分與宣傳不符。屬于對銷售的商品作虛假、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且無法提供所宣稱功效的證明材料。柳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據《食品安全法》《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對鑫唐經營部做出警告、沒收生產日期為2021年5月2日的新疆紅棗預包裝食品5件(70包/件),罰款20.5萬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