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氣堡內鐵釘劃傷女童 商家是否擔全責
2021年12月01日10:20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10月22日,我帶9歲的女兒在大連‘大和溫泉洗浴游樂區淘氣堡’游玩,女兒不慎頭部撞到了小拱門上,卻發現包裹拱門的海綿內有一個鐵釘,瞬間,把我女兒頭部劃出長1厘米深0.5厘米的傷口,血流不止?!?1月20日,大連消費者田女士向《中國消費者報》記者講述女兒受傷的經過,稱至今已事發一個月了,商家沒有賠付后續的醫藥費,以各種理由拒絕他們的要求,還讓他們走訴訟渠道。
近日,記者專門去大連一些購物廣場、大型洗浴中心調查時發現,越來越多的商場、酒店等相繼將淘氣堡、水上樂園等兒童娛樂項目引入室內。由于一些設施安全存隱患、防護措施不到位、安全人員數量少,導致安全事故頻發。
據田女士介紹,10月22日晚20:30左右,她領著9歲的女兒在餐廳用餐,餐廳隔壁為兒童游樂區。孩子吃完飯后就隨同其他小朋友去兒童游樂區游玩。大概21:00,剛在淘氣堡玩耍不到半小時的孩子就捂著額頭跑出來,額頭、眼睛、面部、上衣都是血跡。
“女兒告訴我,她在淘氣堡游玩時,頭部撞到了小拱門上,開始流血。”田女士趕緊跑進游樂區事發地,用手觸摸拱門,發現有明顯的尖銳物突出。在田女士堅持下,工作人員把包裹著海綿的小拱門撕開,發現有一個明顯的鐵釘。
在田女士的要求下,大和溫泉洗浴派出一名工作人員陪同她們去醫院進行診治。經檢查,孩子頭部傷口長1厘米,深0.5厘米。醫生對傷口進行了縫合(1針),又注射了破傷風針,之后叮囑她們3天換藥一次。大和溫泉洗浴現場墊付200元醫藥費。
隨后,田女士先后3次請假,陪女兒到醫院換藥2次、拆線1次,又花去200多元。醫生表示,因小孩的傷口在額頭頭發處,可能會損傷毛囊,影響日后頭發的生長。
因大和溫泉洗浴游樂區淘氣堡拱門內存有一鐵釘的安全隱患,造成孩子頭部撞傷,田女士為此向大和溫泉洗浴提出3項訴求,一是核銷全部醫療費;二是給予由此造成家長誤工、孩子誤課等賠償3000元;三是將未用完的會員儲值卡進行退費。
《中國消費者報》記者聯系大和溫泉洗浴相關負責人。該負責人表示,他們對田女士小孩在游樂區受傷愿意承擔應該承擔的責任,但他認為家長作為監護人也應該負有一定責任。相關游樂設施產生的問題,他們會跟生產廠商協商。該負責人稱,會員卡在售出時就有約定,不能退卡。至于是否需要承擔兒童疤痕修復、毛囊移植等費用,他們的律師團隊會依據相關司法部門的責任判定,再進行相應的賠付。
11月21日,《中國消費者報》記者采訪了大連市甘井子區市場監管局相關負責人。據該負責人介紹,他們已受理田女士的投訴?!断M者權益保護法》第二章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該事件反映出大和溫泉洗浴在提供淘氣堡游樂等服務時,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包裹拱門的海綿內有一鐵釘,存有安全隱患,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目前,因雙方在賠償數額上有分歧,該局已終止調解。
隨著各類兒童游樂設施逐漸增多,因安全措施不到位、個別游樂設施存有隱患而引發的糾紛逐年遞增。保障消費者的人身安全,是游樂場的第一責任。而今,兒童在游玩時遭遇撞傷、摔傷等引發的投訴糾紛,在責任認定、賠償數額等方面,正成為各市場監管和消協部門遇到的新調解難題。
觀點
游樂場所是保障游客安全消費的第一責任人
記者在走訪時發現,一些商家將場地租賃給一些游樂設施運營商,將小孩在娛樂時,出現的摔傷、碰傷等安全事故,一是推給游樂設施的生產企業,一個是歸咎為家長監護責任不到位。
那么,商家在什么的情況下該承擔法律責任,什么情況下可以免責呢?11月21日,《中國消費者報》記者采訪了東北財經大學法學院王巖教授。王巖教授認為,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如果游樂場所存在安全隱患造成幼兒的傷害,應當按照上述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對于家長的監護職責要看具體情況而定。如果該場所家長可以陪同,并需要盡一定的看管義務,幼兒在游玩過程中確實是由于自身的原因摔傷等情況,則由于家長未盡到監護責任可以適當減輕或者免除游樂場所的責任。但是,如果確實因為場所本身存在安全隱患,比如設施本身存在問題,或者場地有致傷危險等,則場所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這里的損失既包括直接損失,比如醫療費,也包括間接損失,比如誤工費等。而此時游樂場所是第一責任人,不能把責任推給設施提供商等其他人。當然不排除先行賠付后的追償責任。需要區分的是自身原因摔倒致傷,還是場所安全隱患造成的傷害,這是區分責任的事實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