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省市場監管局制定了“兩反兩保”行動方案,全省市場監管部門精心組織,周密部署,聚焦重點領域,加大執法力度,查辦了一批不正當競爭的違法案件,類型涉及低價傾銷、虛假宣傳、商業賄賂、侵犯商業秘密、不正當有獎銷售等,有效地維護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促進了我省經濟高質量發展。現公布第一批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徐州清悅餐具消毒服務有限公司低價傾銷案
案情簡介
2021年3月18日,省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徐州清悅餐具消毒服務有限公司存在低價傾銷行為,請求依法查處。3月25日,執法人員前往徐州市進行現場檢查,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經查,當事人自2018年起一直在徐州市經營消毒餐具,銷售品種有3.8寸四件套、4.5寸四件套、其他四件套和五件套等。2018年至2020年當事人共銷售各類消毒餐具約6000萬套,銷售總金額約1577萬元,平均銷售單價0.26元/套,平均單位生產成本0.33元/套。受當事人低價競爭行為影響,同行業徐州益康餐具消毒有限公司、銅山區瑤棋餐具消毒服務部等公司虧損嚴重,逐漸減少或者停止生產經營。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通過低價銷售排擠競爭對手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低價傾銷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四條的規定,省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400000元。
案件啟示
本案雖然是價格違法行為,但是同樣屬于擾亂市場競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當事人長期以虧損補貼的方式低價銷售消毒餐具,導致同行業規模較小的企業無力競爭,只能同樣進行虧損補貼或者停業倒閉,對同行業經營者的正常經營和市場發展造成了嚴重損害,最終也會損害消費者的利益。
因此,對當事人的處罰及早保護了消費者的利益,規范了行業發展,維護了市場經營秩序。
案例二 沈小凡拼多多店鋪虛假交易案
案情簡介
2021年4月19日,宿遷市沭陽縣執法人員根據專項行動安排,依法對沭陽縣顏集鎮堰下村紀莊組35號,沈小凡在拼多多上經營的“花木經營部”店鋪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虛假宣傳。
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3月,在拼多多平臺注冊名稱為“花木經營部”的店鋪,銷售進口四季花、藍色妖姬海棠苗、四季重瓣爬藤薔薇、真柏素材小苗、香妃山茶花等花卉苗木。在對當事人經營的拼多多店鋪檢查時,店鋪頁面顯示全部訂單260單,但實際售出上述花卉苗木共78單。當事人虛構交易,其本人自刷訂單12單,付費雇傭他人刷單170單,對其商品銷售狀況作虛假的商業宣傳。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對其商品銷售狀況作虛假的商業宣傳,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虛假宣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沭陽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650000元。
案件啟示
虛假宣傳、刷單炒信等行為,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損害了正當的市場競爭秩序,是市場監管部門履行職責大力打擊的違法行為,沈小凡通過刷單方式對網絡店鋪銷售商品的銷售狀況作虛假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為凈化當地苗木市場,市場監管部門對其作出的罰款65萬元處罰決定,并通過眾多媒體和網絡媒體進行了大力宣傳,極大震懾了相關不法經營主體。
案例三 蘇州祥生弘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案情簡介
2021年1月20日,張家港市市場監管局收到張家港市房地產監管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出具的函,請求協助調查張家港祥生金麟府業主代表通過信訪途徑反映上述樓盤銷售過程中的行為是否構成虛假宣傳。業主代表信訪稱,蘇州祥生弘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銷售上述樓盤時宣傳綠化率達60%,實際僅有37%;承諾的1萬平方米私家花園實際為紅線外的地塊。
經查,當事人在銷售備案名為祥生金麟薈庭(推廣名為祥生金麟府)的樓盤期間,利用圖冊宣傳推廣上述樓盤,圖冊含有“人居升級 1.5低密容積率,60%超高綠化”、“園林景觀祥生金麟府內外雙園,園內超6000方六重園林景觀,綠化高達60%,園外約10000方業主私屬麒麟公園”、“祥生出資在項目西側打造了萬方私家園林,命名‘麒麟園’”的內容。同時,當事人在其微信公眾號發布的樓盤推文中含有“祥生重金打造園林外約1萬方私家后花園”、“1.5低罕容積率,60%超高綠化”的內容。但上述樓盤規劃綠化率為37.15%,竣工驗收綠化率為38.15%,當事人宣稱的上述樓盤高達60%的綠化率是將上述樓盤西側由其代建的綠化景觀帶的面積計算到上述樓盤的綠化面積內。該區域景觀綠化的產權歸張家港市政府,性質為公共景觀綠化。而且“祥生公司”對該區域使用的“麒麟園”、“麒麟公園”等名稱均未經地名主管部門核準或備案。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明知上述樓盤的綠化率在37%左右,卻在銷售時宣傳上述樓盤的綠化率達60%,同時當事人將其代建的公共景觀綠化項目包裝成上述樓盤業主獨享的私家花園,且擅自冠以與上述樓盤關聯性極強的名稱,誤導了消費者。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虛假宣傳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張家港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對其處罰款80萬元。
案件啟示
房地產領域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嚴重擾亂了行業公平競爭的秩序,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等合法權益。
本案的查辦嚴厲打擊了房地產開發商利用虛假宣傳違法營銷的行業亂象,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該領域案件的查辦具有典型示范效應。
案例四 東臺萬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正當有獎銷售案
案情簡介
2021年1月11日,東臺市市場監管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當事人在東臺市時堰鎮萬頤廣場舉辦“買鋪抽寶馬汽車”有獎銷售活動涉嫌違法。同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位于東臺市時堰鎮萬頤廣場的銷售中心進行現場檢查。
經查,當事人參加萬鄉小城鎮發展集團有限公司投資開發的五個樓盤(南通三余、海安李堡、東臺時堰、如東馬塘和如東河口)聯合開展“五盤聯動”“買鋪抽寶馬汽車”有獎銷售活動,有獎活動自2021年1月1日開始至2月28日結束,凡在此期間購買商鋪的消費者均可參加砸金蛋抽獎。活動設特等獎1名(價值20萬元的寶馬汽車1輛)、一等獎4名(夢之藍9白酒16瓶)、二等獎5名(10000元購鋪體驗券)、三等獎10名(品牌電動車1輛)、四等獎15名(電飯煲1臺)。五個樓盤分別設一、二、三、四獎,特等獎在五個樓盤中產生。活動通過微信公眾號“萬頤會”于2020年12月31日發布了1篇“買鋪抽寶馬汽車”抽獎活動有關內容的宣傳廣告。當事人開展的抽獎式有獎銷售活動所設最高獎的金額超五萬元,且當事人開展的“買鋪抽寶馬汽車”有獎銷售活動未明確所設獎的數量、兌獎條件等信息,影響兌獎。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在抽獎銷售活動中,沒有對所設獎的種類、兌獎條件、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等有獎銷售信息公示,設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東臺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8萬元。
案件啟示
不正當有獎銷售模糊了交易價格,改變了消費者的理性消費決策,進而扭曲市場機制。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消費者無法知道其所購產品真正的情況,大多數消費者為不正當有獎銷售承擔了擴大的成本,使其合法權益受到了極大的損害。
案例五 南通兆豐置業有限公司利用虛假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與其進行交易案
案情簡介
2020年12月8日,根據工作安排,如皋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綠地?中山鉑邸(項目名稱:佘莊花園約克小鎮)售樓處進行現場檢查,調取了部分客戶的購房資料和商品房備案價格表。通過比對發現,當事人與部分客戶簽訂的《【綠地·中山鉑邸】認購書》中的價格存在高于商品房預售備案價格的情況。
執法人員現場提取了部分客戶的購房資料和商品房備案價格表復印件。經執法人員對與上述客戶購房有關的置業顧問、后勤、現場主管、營銷經理進行了詢問,確定了當事人以高于商品房預售備案的價格向客戶推介房源,并簽訂《【綠地·中山鉑邸】認購書》,最終當事人與客戶以不高于商品房預售備案的價格成交,并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事實。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利用虛假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相關規定。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如皋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啟示
利用虛假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與其進行交易是房地產銷售過程中存在的一種典型違法行為,既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又擾亂了房地產市場秩序。
通過對本案的處罰和公示,向房地產經營者發出了誠信經營、守法經營的信號,有利于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有利于促進行業自律,維護市場穩定。
案例六 宜興市云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商業賄賂案
案情簡介
2020年8月12日,宜興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會同市文體廣電和旅游局、市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大隊對位于宜興市湖父鎮邵東村的宜興市云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經營場所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二樓的辦公室電腦內一個名“backup”的文件夾,該文件夾中有“旅行社結賬單”、“時光之旅”、“游天下”、“艾塞倫”等1379個excel文檔,上述excel文檔記載了當事人支付給旅行社的人頭費、大單、小單費用。
當事人為吸引相關旅行社和導游帶游客到當事人店內參觀、購買鐵皮石斛產品,自2020年5月份至2020年8月12日,暗中向旅行社支付人頭費和銷售提成費。支付的人頭費為每個游客10元至25元之間,支付的銷售提成分為大單和小單兩種,大單為游客單筆消費100元以上,提成比例為游客消費金額的5%-25%不等,小單為游客單筆消費100元以下,提成比例為游客消費金額5%-10%不等。
經統計,當事人向20家旅行社共計支付人頭費966260元,支付銷售提成131400元,上述共計金額為1097660元。當事人向旅行社支付上述費用均未向游客明示,也沒有如實登記入賬。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不得通過不正當競爭手段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競爭優勢:(二)受交易相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規定,構成商業賄賂行為,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中關于從輕處罰的規定,該局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從輕處罰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九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七條規定賄賂他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宜興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00000元。
案件啟示
該案的查辦,破解了旅游行業商業賄賂的“潛規則”, 斬斷了購物點與旅行社之間的灰色利益鏈,為游客的消費營造了一個和諧的環境,對景區旅游行業的經營秩序起到了規范作用。
案例七 顧紅興商業賄賂案
案情簡介
2020年5月6日,靖江市市場監管局收到靖江市公安局案件移送函,因當事人顧紅興收取停車費的行為涉嫌行政違法,靖江市公安局將相關材料依法移送市場監管局進行調查處理。
經查,當事人是靖江市盈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靖江市經濟開發區新港園區黃普村村部內的停車場地從事停車場管理服務的經營活動,主要以收取車輛的停車費為主。自2016年7月至案發,當事人分別以酒桌宴請、贈送飲料、水、水果、魚、禮品裝肉鋪券等方式,拉攏、賄賂靖江市盈利港務有限公司西門衛工作人員,使其協助當事人對停靠在其停車場外路邊的車輛收取停車費,共計違法收取停靠在其停車場外車輛的停車費9萬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通過不正當的手段拉攏、賄賂靖江盈利港務門衛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人員的影響力獲取了違法收取停車費的交易機會,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九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七條規定賄賂他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靖江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9萬元并處罰款11萬元,合計2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啟示
該案作為商業賄賂典型案例,雖說是通過一些小恩小惠來謀取私利,但恰恰是這些小恩小惠影響了市場的公平競爭。
隨著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機動車的數量急劇增加,停車難成為一大社會熱點。本案通過商業賄賂不正當競爭行為,破壞了市場競爭的公正性原則,直接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
案例八 江蘇龍君展覽服務有限公司虛假交易案
案情簡介
2020年4月,徐州市云龍區市場監管局在配合協查時發現,江蘇龍君展覽服務有限公司為提高其企業店鋪(甲電商平臺)的銷量及好評率,于2019年11月13日,指使當事人8名員工以買家的名義在當事人的企業店鋪(甲電商平臺)里進行了購物,購物后,當事人并沒有給上述8人實際發貨,只是按照交易流程,通過快遞郵寄給對方空包裹。收到空包裹后,上述8人點擊收貨并給予店鋪好評。
另查,當事人為提高其企業店鋪(乙電商平臺)的銷量及好評率,通過QQ聯系刷客進行虛假交易。2020年3月31日至2020年4月20日期間,按照雙方約定,該刷客扮作買家在當事人的企業店鋪里購買了103單商品,該刷客在當事人的企業店鋪購物后,當事人并沒有給刷客實際發貨,只是按照交易流程,通過快遞郵寄給刷客空包裹。
法律依據及處罰
因當事人同時存在其他虛假宣傳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徐州市云龍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75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啟示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通常會參考商品的銷量以及以往買家的評價、使用感受等綜合判斷商品的優劣。
該案當事人利用組織虛假交易、虛假的用戶評價等作虛假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九 江陰市歐姆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侵犯他人商業秘密案
案情簡介
2018年11月21日,無錫市市場監管局接權利人舉報,反映當事人侵犯其商業秘密,并向辦案部門提交了舉報材料,舉報材料包括其商業秘密具有商業價值并已采取相應保密措施及相關員工的情況。
執法人員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當事人生產經營現場檢查發現的有關電鍍黃銅生產線技術圖紙及相關產品實物等進行了司法鑒定,司法鑒定機構作出了“江陰市歐姆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制造電鍍黃銅生產線的相關技術與無錫盛力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五項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相同”的鑒定意見。當事人未能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其電鍍黃銅生產線技術的合法來源。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二款“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所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的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無錫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30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啟示
商業秘密的共性是隱蔽性高、取證難。該案執法人員克服重重困難,以細致完備的調查取證、嚴格規范的辦案程序,在近乎“零口供”情況下固定當事人侵犯商業秘密的違法事實,使當事人主動認罰認繳罰款和逾期罰款共30.9萬元,有效維護了知識產權,彰顯了市場監管部門的執法權威。
案例十 常熟百進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虛假交易案
案情簡介
2020年5月14日,根據專項行動安排,常熟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常熟百進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在該公司美工的電腦“G盤-天貓部門-刷單文檔”中,發現一個名叫“雅鹿天貓刷單數據統計”的EXCEL文件,該文件中有16個EXCEL工作表,其中包含有“刷單件數”、“刷單金額”等數據。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張才承認,其在網店經營過程中存在刷單的虛假交易行為。
經查,當事人于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期間在天貓平臺上運營“雅鹿男裝旗艦店”的網店,從事“雅鹿”品牌服裝銷售。當事人在網店運營的過程中,通過刷單這種虛假交易的方式,來增加網店商品的銷售量,從而來提高網店所銷售商品的搜索排名,來吸引消費者購買產品。經統計,當事人在經營其天貓網店的過程中,從事虛假交易共計20575單,涉及商品總金額為2578976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在網上從事虛假交易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所指的對其商品的銷售狀況作虛假的商業宣傳的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常熟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200000元,上繳國庫。
案件啟示
不法商家為爭搶流量,各種手段層出不窮,但是這樣的市場競爭是不健康的,對于推動網絡消費市場秩序向良性發展起巨大的反作用。
本案的成功查辦,有效地打擊了網絡虛假交易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凸顯了市場監管部門對網絡中的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高壓打擊態勢,在一定范圍內達到了一定的震懾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