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電商優惠活動眾多,各種電子優惠券、抵扣券成為眾多電商促銷的一個重要手段。近日,消費者薛女士在某品牌官網購買了一個杯子,發現有瑕疵后,被告知使用抵扣券購物不支持退換貨,抵扣券竟成為商家逃避三包的“抵賴”券。
據了解,日前,薛女士獲得某品牌的一張500元無門檻消費抵扣券,使用抵扣券購物后發現其中一個杯子有瑕疵,聯系經營者要求換貨。雙方溝通后,客服人員承認商品存在瑕疵,但平臺沒有換貨服務,且使用抵扣券購物的商品是沒有退貨等售后服務的。考慮到商品瑕疵的問題,客服建議薛女士以實際支付價格退貨后再以原價重新購買杯子。薛女士無法接受,認為經營者的售后規定是霸王條款,向上海市浦東新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投訴,要求經營者提供換貨服務,或退貨后以實際支付價格重新購買。
浦東新區消保委工作人員與經營者取得聯系,商家負責人貝先生表示官網平臺的確不支持換貨,抵扣券使用規則也注明了“使用抵扣券購買的商品不適用退換貨等售后服務”,故無法滿足消費者訴求。
經多次協調,貝先生表示薛女士不用退回商品,平臺以實際支付價格為薛女士辦理退款。薛女士仍無法認同經營者的解釋及做法,但也不想再糾纏于此事,最終接受處理結果。
浦東新區消保委指出,經營者的做法相當不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提供質量合格的商品是商家應盡的義務。商家制定的抵扣券使用規則中“使用抵扣券購買的商品不適用退換貨等售后服務”的條款是典型的格式條款,而且明顯減輕或免除了商家的責任,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應屬于無效條款。
此外,根據《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消費者采用積分、代金券、優惠券等形式支付價款的,網絡商品銷售者在消費者退還商品后應當以相應形式返還消費者。”即使退款,經營者也應該將消費者所使用的電子折扣券一并予以退還,而非簡單粗暴的“按實際支付金額”退款。
浦東新區消保委提醒經營者,切勿以不平等格式條款來說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限制消費者權利,否則將面臨高額處罰。同時,消費者在經營者提供服務時遭遇霸王條款產生糾紛,可以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電商法》有關規定,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