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商品房糾紛應該找誰解決?12月25日,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與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聯合發布《關于建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聯動化解工作機制的意見》。根據《意見》,經消保委組織調解成功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予以司法確認。
江蘇省消保委與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聯合發布《意見》
近年來,隨著房地產業的持續發展,全省因商品房買賣而引發的合同糾紛案件呈逐年上升態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六庭庭長于泓介紹到,2018年以來,江蘇省法院系統受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達12萬件,主要存在延期交房或延期辦證、房屋面積及質量爭議、精裝修商品房的裝修標準爭議等問題,極易產生矛盾糾紛。同期,全省各級消保委組織共計受理涉及商品房領域消費糾紛6005件,咨詢7785件,其中不乏久拖不決、群體性投訴。
“商品房投訴的數據,凸顯了當前商品房消費領域維權難的現狀和加強行業規范的緊迫性。”江蘇省消保委秘書長陸惜春表示,在此情況下,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保委組織履行公益性職責的要求,建立起人民法院與消保委溝通銜接、聯動配合的一整套矛盾糾紛化解機制,推動江蘇省范圍內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妥善解決,鈍化社會矛盾糾紛,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意見》提出,法院可以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訴中邀請等方式,引導當事人通過消保委解決糾紛;消保委可以推薦具備調解能力和經驗的人員擔任法院特邀調解員,由法院納入特邀調解名冊。消保委調解成功的案件,當事人可以在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天內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意見》還建立無爭議事實固定機制。消保委經調解沒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案件,當事人之間就相關事實沒有爭議的,消保委應當以書面方式固定無爭議事實,在法院訴訟環節中當事人對該部分事實無需舉證,簡化訴訟流程。
同時,《意見》明確要求,加大聯動化解工作宣傳力度,適時發布典型案例,讓社會公眾知曉,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不一定通過法院訴訟方式解決,也可以通過消保委調解等非訴方式解決。
面對商品房糾紛領域群體維權、訴訟情況較多,單個消費者力量無法支撐其訴求的情況,江蘇省消保委擬從商品房領域作為突破,從取證、專家意見、維權建議等多角度對集體訴訟提供支持。
作為消費者的法定“代言人”,一直以來,江蘇省消保委通過拓寬監督方式、投訴解決渠道,完善糾紛化解多元化機制。今年,江蘇省消保委積極探索預付費資金風險研究,建立家裝行業第三方資金存管機制,成立3?15家裝誠信聯盟,聚焦家裝行業預付式消費“破冰”。陸惜春說,未來消保委將以本次工作為契機,將訴前調解、支持訴訟司法效力從商品房糾紛拓展至其他,如裝修、預付費等普遍關注的消費痛點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