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福建省藥監局公布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福建古田藥業有限公司因其生產的注射液一年內被兩次檢出可見異物,依規被從重處罰,沒收違法所得88917.17元,并處貨值金額2倍罰款177834.34元,合計罰沒266751.51元。
據悉,8月7日,福建古田藥業有限公司收到新余市綜合檢驗檢測中心檢驗報告書,報告書載明該公司生產的香丹注射液(批號:1902143)可見異物檢查項目不符合《衛生部藥品標準》中藥成方制劑第十七冊規定。該公司收到報告書后向新余市綜合檢驗檢測中心申請復檢,復檢結果為可見異物檢查項目不符合規定。福建古田藥業有限公司當即向該批產品7個經銷商發出召回通知書,同時電話確認各經銷商均無庫存。經查,該批次香丹注射液,批產量為5.5905萬支,取樣檢驗35支,留樣70支,零頭共113支直接銷毀,入庫5.58萬支。經核實,該批產品貨值金額和銷售所得金額為88917.17元。
該批次產品經檢驗及復檢可見異物檢測項目不符合《衛生部藥品標準》中藥成方制劑第十七冊規定,依照《藥品管理法》(2015版)第49條第三款(六)項規定,應按劣藥論處。該企業生產銷售劣藥的行為,違反《藥品管理法》(2015版)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由于該企業生產的丹參注射液(批號:1711212)也因可見異物不符合規定受到福建省藥監局福州稽查辦的行政處罰。根據《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二條規定,因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內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可以依法從重行政處罰。由于該企業的違法行為發生在2019年12月1日之前,根據相關規定,該違法行為應適用修訂前的藥品管理法,即適用《藥品管理法》(2015版)。11月30日,福建省藥監局福州稽查辦對該企業作出上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