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時間,《中國消費者報》連續報道了多起廚房灶具玻璃面板爆裂的事件。據相關企業稱,灶具使用的鋼化玻璃本身即有3‰的自爆率,難以避免。對此,《中國消費者報》記者采訪了多位專家,從法律角度進行分析。有專家認為,產品應符合相關行業標準,企業應召回有人身危害的缺陷產品,同時承擔對消費者的民事賠償責任。
記者調查:灶具面板爆裂令人憂
近日,遼寧省大連市消費者王先生一家人正準備吃午飯,廚房內傳來巨大的爆炸聲。家人發現使用不到一年的集成灶背板鋼化玻璃發生爆裂。王先生80歲的老父親聽到巨響受到驚嚇,血壓陡然升高。王先生說:“幸好當時老父親沒在廚房,廚房地上灶臺上全是玻璃碎片。”一家人顧不上吃飯,趕緊聯系集成灶銷售方。廠家維修人員并未給出明確說法。
王先生告訴記者,這臺集成灶購于2019年6月18日,當時選購這臺售價2萬元的高配置集成灶,很大程度是因為產品宣稱安全性能好,到出事時使用該集成灶不到8個月時間。王先生表示,集成灶鋼化玻璃爆裂,對人的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構成威脅,他對該集成灶產品質量產生極大擔心。
無獨有偶,8月20日晚,北京消費者趙先生家中老人準備做晚飯,點著火后過了六七分鐘,就聽到廚房里一聲巨響,網購使用不到10天的燃氣灶具背板的鋼化玻璃發生暴裂。灶臺及地面上到處散落著玻璃碎片,粗略估計最少有數百片,有的還非常鋒利,趙先生在清掃時手指還被刺破。
趙先生告訴《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廠家曾告訴他,灶具面板所用的鋼化玻璃本身就存在3‰的自爆率,但他不能接受這一解釋,后經與該灶具廠家協商,共同委托中國五金制品協會燃氣用具分會組織包括大學教授、檢測機構專家、行業協會專家在內的5位專家調查事故原因。專家組排除了運輸、安裝、使用不當造成事故的可能性,認為鋼化玻璃因其材料特殊性存在內部應力,在使用中還會疊加其他應力,例如承受較大重力時,對面板形成彎曲應力;使用過程中,大口徑蒸鍋底部火焰熱輻射導致局面高溫,形成冷熱溫差產生的熱應力;高溫下溢水產生的熱應力和沖擊應力;其他因素導致的應力。本次事故很有可能是多種應力不均勻存在的情況下,導致鋼化玻璃應力失衡造成破裂。這是一個低概率事件。
記者調查發現,燃氣灶具玻璃面板發生爆裂事件并非個例。記者用搜索引擎搜索“燃氣灶具玻璃面板爆炸”,有946萬個結果,時間從2015年到2020年,涉及家電業近10個品牌。
趙先生也向記者表示,全國使用玻璃面板燃氣灶具的家庭可能有幾百萬甚至上千萬,如果按所謂的3‰的自爆率計算,發生的爆裂事故起碼有十幾萬甚至幾十萬戶,這么高的比例,隱患太大了,企業不能僅僅用“鋼化玻璃本身就存在3‰的自爆率”來搪塞消費者。因為每一次面板爆裂,對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就是百分之百的傷害。
專家觀點:
企業應告知消費者玻璃面板的自爆率
遼寧省智投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譽騰
《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規定:“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當前集成灶沒有國家標準,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于2012年2月8日發布了城鄉建設行業標準CJ/T386-2012《集成灶》的行業標準,于同年5月1日實施。因此,集成灶應當符合行業標準CJ/T386-2012的要求。該標準的5.1.5對于面板的要求是應使用耐高溫材料,使用非金屬材料制作面板時,要符合下列要求:a.當面板破碎時,碎片不應飛濺;b.面板破碎后,鍋支架上帝的烹調器皿不應傾倒。該標準的5.3.7對玻璃面板和玻璃蓋板也有規定,分別是:耐熱沖擊試驗后,無破裂;耐重力沖擊試驗后,無破裂;玻璃破碎試驗后,整體無散落,用50mm*50mm的計數框計算碎片數應大于40塊,碎皮邊緣應無刀刃狀。
鋼化玻璃本身存在著自爆的概率,按照這一觀點,如果找不到鋼化玻璃應力不均勻的精確原因,都可將爆炸原因歸結于概率。這是目前鋼化玻璃的固有問題,對這種當前技術條件下材質固有的問題所導致的產品質量糾紛,生產企業要負責維修、更換,賠償消費者一定的損失,更重要的是銷售時應告知可能有玻璃破碎的情形,提醒消費者在使用時應當注意。
企業應對照該標準的要求,確定該產品是否有缺陷,是否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如產品可能存在缺陷或質量問題,生產者應當停止銷售并召回。消費者可以依據《產品質量法》或《合同法》《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向生產者或銷售者主張權利。
企業應召回有人身危害的缺陷產品
東北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巖
此類灶具鋼化玻璃面板爆裂事件應屬缺陷產品引起的產品責任糾紛。現行的《產品質量法》《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即將實施的《民法典》都有規定產品責任的承擔方式和承擔主體。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產品投入流通后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四十七條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產品存在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為缺陷產品,相關主體應承擔產品責任。尤其是已經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害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擴大的,對擴大的損害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采取召回措施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負擔被侵權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生產者、銷售者應承擔賠償責任
遼寧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耀東
灶具面板鋼化玻璃發生爆裂造成的財產損失與人身傷害所產生的責任,屬于《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所規定的產品責任。所謂產品責任,是指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時,生產者、銷售者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說,產品責任必須是因產品存在缺陷而產生的責任。只有當產品存在缺陷,并且因該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才發生產品責任。根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也就是說,當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或者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即為產品有缺陷。《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四十二條規定:“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民法典》也有類似規定。
因此,因集成灶背板鋼化玻璃發生爆裂而遭受損害的消費者,既可以向該集成灶的生產廠家請求賠償,也可以向該集成灶的出售者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