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其中第三條規定: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將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契稅法按照稅制平移的原則,將現行有效的契稅免征政策予以明確,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此前契稅法草案授權國務院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可規定其他減免稅情形,但未明確具體范圍。契稅法細化了這一授權條款,進一步明確了關于減免征稅情形的范圍,規定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災后重建等情形可免征或減征契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對此,貝殼研究院首席市場分析師許小樂認為,契稅法的實施標志著契稅征收從暫行條例升級到法律層面,對稅率的規定仍然是3%~5%,并沒有涉及稅率優惠調整。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因此,并不意味著其施行后契稅會上升。
1997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規定,契稅稅率為3%~5%,具體稅率由各地自行決定。在房地產市場調控中,契稅減免成為調控的一項工具。最近的一次房地產契稅稅率調整是2016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 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規定,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具體操作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稅務、房地產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為保護納稅人權益,契稅法規定納稅人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因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的,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構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退稅。
此外,為保護契稅納稅人個人信息,契稅法規定,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稅收征收管理過程中知悉的納稅人的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