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璧山區吉豐食品經營部因銷售假冒茅臺酒被消費者投訴。經重慶市璧山區消委會調解,該經營部同意退還消費者貨款1.08萬元,并支付賠償金5.92萬元。此后,該經營部拒絕履行調解協議。璧山區消委會支持消費者通過訴訟渠道維護合法權益。8月21日,璧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經法院調解,雙方簽署民事調解協議,該經營部于9月1日前退還消費者貨款1.08萬元,支付賠償金5.92萬元,支付違約金2000元,并承擔消費者的訴訟費845元。
6月2日,消費者胡先生在璧山區瓏鑫副食店,以每瓶1800元的價格購買了6瓶53度的“新飛天”茅臺酒。他通過微信將1.08萬元貨款轉給了瓏鑫副食店負責人廖某。廖某出具了一份送貨單,上面標注了每瓶茅臺酒的貨號及規格,并加蓋廖某本人的“發票專用章”。
第二天,胡先生發現,這6瓶茅臺酒的外包裝封口沒有防偽芯片,與他之前從專賣店購買的同款茅臺酒的外包裝不一致,懷疑買到了冒牌貨,便向璧山區消委會投訴,要求瓏鑫副食店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按貨款的10倍予以賠償。
璧山區消委會立即展開調查。瓏鑫副食店負責人廖某提交了一份編碼為渝酒商NO20180428的《重慶市酒類流通溯源信息憑證》,以此證明這6瓶茅臺酒是他于2018年6月10日從璧山區吉豐食品經營部購進的。
吉豐食品經營部負責人鄧某向璧山區消委會承認,這6瓶茅臺酒是他批發銷售給瓏鑫副食店的,但他提供不出自己的上家,沒有向璧山區消委會提交進貨憑證。
為了辨別這6瓶茅臺酒的真偽,璧山區消委會委托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鑒定。6月25日,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辨認結論:“通過外觀辨認,送辨樣品與我公司出廠產品外包裝特征不符,非我公司生產,屬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P>
7月4日,在多次調解的基礎上,璧山區消委會再次組織消費者胡先生、瓏鑫副食店負責人廖某、吉豐食品經營部負責人鄧某進行調解,共同簽署《消費爭議調解協議書》,約定由吉豐食品經營部負責人鄧某于7月14日之前,以轉賬方式支付消費者胡先生所退貨款及賠償金共計7萬元,如果逾期沒有支付,將每日按該款項的1%計算違約金。
7月5日,璧山區消委會將該投訴移交給璧山區市場監管局。璧山區監管局對該經營部銷售假酒的違法行為正式立案調查。
然而,在調解協議約定的付款期限內,鄧某并未將款項支付給胡先生。璧山區消委會支持胡先生通過訴訟渠道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7月22日,胡先生將瓏鑫副食店負責人廖某、吉豐食品經營部負責人鄧某訴至重慶市璧山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繼續履行《消費爭議解調協議書》,并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
8月21日上午,璧山區法院以簡易程序開庭審理此案。主審法官詢問原、被告雙方是否同意調解。原、被告雙方均表示接受法院調解,雙方因此簽署了上述民事調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