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第八屆中國消費者保護法論壇暨北京法院2019年第二次統一法律適用專業法官會議在京召開。會上通報了北京三中院2018年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審理情況。來自中國法學會、北京法學會等專家,法官代表以及高校學者,就《電子商務法》在消費者保護領域的規范解讀和具體適用進行了討論。
據北京市三中院民三庭庭長侯軍介紹,2018年北京三中院共審結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634件,其中因消費者購買商品引發的糾紛共418件,占比達65.9%,因經營者提供服務引發的糾紛占34.1%。相關案件呈現出食品安全類案件數量持續攀升,預包裝食品標簽問題突出,商品價值和索賠金額逐步提高,服務行業備受關注,“海淘代購”受追捧等五大特點。
2018年,共享單車退押金難,網約車、順風車安全監管等交通運輸新業態方面的問題備受關注。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時建中表示,平臺自治和平臺共治都非常重要,平臺的規則屬于自治規則,在司法上必須考慮自治規則的合法性,對于合法平臺自治規則的認可有利于營造良好的消費環境。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歷詠認為,對《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相應責任”的內涵解讀,應結合平臺模式及個案具體分析,通過指導案例的方式逐漸統一司法裁判尺度。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對網約車應分類監管,便民性的零星網約車行為應納入到民事分享行為中。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電子商務法》也給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設置了諸多義務。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趙旭東表示,電子商務經營者的責任應當包括平臺經營者未采取必要措施時應承擔不作為的侵權責任,以及平臺經營者未履行審核義務與安全保障義務時應承擔民事責任。在確定具體的責任范圍時,應當以最有效補償消費者損失、為消費者提供最快捷最便利救濟為標準。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教授蘇號朋提出,電子商務平臺的義務包括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法定義務主要包括對平臺內經營者的審核義務、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義務、消費者安全保障義務、向消費者提供平臺內經營者身份信息的義務。約定義務主要包括電子商務平臺依其與消費者之間的服務協議承擔的合同義務、電子商務平臺作出的“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根據電子商務平臺向消費者承擔的義務類型,電子商務平臺應向消費者承擔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