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及時語】宿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第一批)——電動自行車專項
2024年06月09日10:26 來源:宿遷市場監管公眾號
2024年,宿遷市市場監管系統深入推進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以“護民生”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詐”兩個主題,聚焦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危害性大、網絡輿情關注的問題,以燃氣灶具、電動自行車等為重點產品,開展針對性集中執法行動,嚴厲查處違法行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現就電動自行車有關違法行為選擇一批典型案例對外發布。希望全市生產經營者守法誠信經營,嚴格落實主體責任,促進市場健康規范發展。廣大消費者如發現相關案件線索,請撥打12315熱線進行投訴舉報。
案例一:沭陽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沭陽縣某電動車經營部經營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3月8日,沭陽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沭陽縣某電動車經營部進行檢查,現場發現在售的10輛某品牌電動自行車加裝有后靠墊、改裝加長鞍座。經查,當事人為迎合消費者需求,提高銷量,對電動自行車進行非法加裝,改裝后的電動自行車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的要求。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4月3日,依據《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沭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目前,當事人已經將非法改裝的部分拆除,不再銷售非法改裝、加裝的電動自行車。
案例二:泗陽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泗陽某電動車經營部經營非法改裝、加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4月16日,泗陽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泗陽某電動車經營部進行檢查,現場發現40輛某品牌電動自行車,其實物外觀和《合格證》上的車輛簡圖不一致。經查,當事人為了滿足消費者需求,采取加長鞍座的方式對其經營的電動自行車進行改裝,改裝后的電動自行車實測鞍座長度均大于350mm,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的要求,且同時對部分電動自行車加裝了后靠背、車筐、尾箱,使得其經營的電動自行車外形結構改變,影響行駛安全。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2024年5月30日,依據該條例第三十六條之規定,泗陽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目前,當事人已將非法改裝、加裝的部分拆除,不再銷售非法改裝、加裝的電動自行車。
案例三:泗洪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電動車經營部經營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2月29日,泗洪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某電動車經營部進行檢查,現場發現2輛某品牌電動自行車的鞍座長度為530mm,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的要求。經查,當事人為了吸引消費者,在經營過程中使用另行購進的加長坐墊,對其購進的電動自行車進行改裝后出售。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2024年3月18日,依據該條例第三十六條之規定,泗洪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目前,當事人對涉案電動自行車已下架整改。
案例四:宿豫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宿豫區某電動車經營部經營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3月14日,宿豫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宿豫區某電動車經營部進行檢查,現場發現6輛經非法改裝的某品牌電動自行車,涉案電動自行車外形與對應合格證上的外形簡圖在鞍座和后卡背位置不一致。經查,當事人為了吸引消費者,自行對在售電動自行車加長鞍座并加裝后靠背,改裝后的電動自行車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的要求。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依據該條例第三十六條,宿豫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目前,涉案電動車均已返廠恢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