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及時語】宿遷市市場監管局春節期間廣告發布提示
2024年01月03日09:23 來源:宿遷市場監管
全市廣告活動相關經營主體:
春節將至,市場迎來消費高峰,為規范宿遷市廣告發布活動,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持續營造公正有序的市場環境,依據《廣告法》《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市市場監管局現對春節期間重點領域廣告發布和營銷活動作如下提示:
1.不得借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主題教育搞不當營商活動、發布以紀念毛澤東同志誕辰130周年為噱頭的不當營商活動廣告;不得發布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的違法廣告。
2.不得將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變相用于商業廣告,損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不得含有惡搞經典、惡俗營銷、歪曲歷史事實、傷害民族感情等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內容。
3.不得發布對食品、禮品等商品的產地、規格、等級制作成分和含量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違法廣告宣傳。
4.不得發布宣傳“特供”“專供”“天價”“送禮”,煽動過度消費,宣傳奢靡拜金,以及含有淫穢、色情、暴力、迷信等低俗庸俗媚俗內容的違法廣告。
5.不得發布含有誘導、慫恿飲酒或者宣傳無節制飲酒;不得出現飲酒的動作,明示或者暗示飲酒有消除緊張和焦慮、增加體力等功效的違法廣告。
6.不得對醫療美容廣告開展違背公序良俗的夸大宣傳,不得在廣告中販賣焦慮,將容貌不佳與“低能”“懶惰”“貧窮”等負面評價因素做不當關聯或將容貌出眾與“高素質”“勤奮”“成功”等積極評價因素做不當關聯。不得采取冒充名醫、名院等“傍名牌”手段誘導消費。
7.不得發布面向老年人的普通食品廣告宣傳保健功能,普通食品、保健品宣傳疾病預防、治療功效的違法廣告;不得未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擅自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
8.不得違反規定發布校外培訓廣告,以及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廣告活動。嚴禁利用中小學生和幼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廣告。
9.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須作合理提示或者警示;不得含有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內容(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10.探店達人、網絡博主應該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商業道德,不得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在附加購買鏈接的文字、圖片、音頻、探店短視頻上應標注“廣告”字樣。
宿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