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
是孩子們的歡樂季
也可能是家長們的煩惱季
一晃就要放暑假
一晃暑假就結束
而很多家長們
正為即將步入“起跑線”的孩子們
規劃著藍圖
描繪著美好
他們最關心的莫過于
自己的孩子能上哪一所學校
最新版
《宿城區公辦義務教育學校施教區
適齡兒童少年入學資格認定辦法》
來了
↓ ↓ ↓
近年來,宿城區公辦義務教育學校施教區適齡兒童少年入學資格認定一直按照《宿城區公辦義務教育學校施教區適齡兒童少年入學資格認定辦法》(宿區教發〔2015〕031號)文件執行,以下簡稱《認定辦法》。隨著社會的發展,《認定辦法》中的部分條款已不適應招生的實際需要,宿城區教育局決定修改《認定辦法》中的部分條款。
修改后的《認定辦法》
宿城區公辦義務教育學校施教區適齡兒童少年入學資格認定辦法
(2021年修訂版)
適齡兒童少年與其法定監護人的戶籍和實際居住地是確定其施教區的主要依據。適齡兒童少年與其法定監護人在同一戶籍,且戶籍與實際居住地保持一致,就可以認定適齡兒童少年符合施教區條件。
一、關于戶籍的認定
指適齡兒童少年及其法定監護人在施教區范圍內具有常住戶口或居住證,憑居民家庭戶口簿或相關材料進行認定。
二、關于實際居住地的認定
指適齡兒童少年及其法定監護人在施教區范圍內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實際居住,憑房產證或其他相關證明材料進行認定。商業用房、辦公用房、工業用房等不作為施教區內房產進行認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作為施教區內房產進行認定:
1.適齡兒童少年及其法定監護人在施教區內有房產(用途為“住宅”)且長期居住的,根據房產證進行認定。
2.因適齡兒童少年及其法定監護人在中心城區無房產,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長期共同居住在施教區內的,可按施教區內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產證進行認定。(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房產,必須提供產權贈予適齡兒童祖父母、外祖父母或父母的合法贈予書。)
3.適齡兒童少年及其法定監護人在施教區外無房產,但實際居住在施教區范圍內且住房是法定監護人所在單位合法自建的,可根據所在單位提供的適齡兒童少年隨法定監護人正常居住的有效證明材料(原始合同文本、購房票據等)進行認定。
4. 適齡兒童少年及其法定監護人在施教區內新購房產(當年8月31日前交付使用),依據提供的購房合同、契稅繳納、房屋維修基金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相關材料等進行認定。自2024年起,新購房產交付使用時間為當年6月30日前。
5.居民自建房但無房產證的,按當地街道辦(居委會)在拆遷時開具的原始“指界通知書”(居委會指定地界讓居民自建房屋的通知書)或者購買宅基的原始票據進行認定。
6. 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安置且施教區外無房產的,或者選擇產權調換方式安置且房屋為期房的,自拆遷之日起(以拆遷證日期為準),拆遷過渡期間兩年內,其子女可選擇在原住址施教區義務教育公辦學校入學。兩年后,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入學。
7.戶籍隨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監護人在施教區內有房產,適齡兒童少年為孤兒或其父母雙方均為不在本地的現役軍人或公派出國工作的專家、技術人員,以適齡兒童少年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房產進行認定。
8. 房產證上有多名房屋所有權人的,以適齡兒童少年法定監護人占比份額最大或排在第一位進行認定(房產證上標注產權份額的,以產權份額最大者是否為適齡兒童法定監護人進行認定;未標注產權份額的,以排名第一位是否為適齡兒童法定監護人進行認定)。
從2013年起,按施教區入學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小學階段六年或初中階段三年內,已用于施教區生源資格認定的房產,不再作為其他新生入學資格認定的條件(多子女戶除外)。
本認定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解釋權屬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
2021年5月31日
新修訂的
《認定辦法》(2021年修訂版)
與原《認定辦法》(2015年)
部分條款內容有哪些新變化?
具體修改內容是什么?
一起詳細了解下
修改一
原《認定辦法》第2條原文:
因適齡兒童少年及其法定監護人無房產,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長期共同居住在施教區內的,可按施教區內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產證進行認定。(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房產,必須提供產權贈予適齡兒童祖父母、外祖父母或父母的合法贈予書。)
修改為:
因適齡兒童少年及其法定監護人在中心城區無房產,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長期共同居住在施教區內的,可按施教區內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產證進行認定。(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房產,必須提供產權贈予適齡兒童祖父母、外祖父母或父母的合法贈予書。)
修改依據:
往年招生,招生適齡兒童少年及其法定監護人無房產界定均為適齡兒童少年及其法定監護人在中心城區無房產,現予以具體明確。
修改二
原《認定辦法》第4條原文:
適齡兒童少年及其法定監護人在施教區內新購房產(當年8月31日前交付使用),依據提供的購房合同、契稅繳納、房屋維修基金、房產證正在辦理或二手房個人所得稅證明材料及房產過戶正在辦理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相關材料等進行認定。
修改為:
適齡兒童少年及其法定監護人在施教區內新購房產(當年8月31日前交付使用),依據提供的購房合同、契稅繳納、房屋維修基金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相關材料等進行認定。自2024年起,新購房產交付使用時間為當年6月30日前。
修改依據:
“房產證正在辦理或二手房個人所得稅證明材料及房產過戶正在辦理”予以刪除,一是憑購房合同、契稅繳納、房屋維修基金等材料,房屋不動產權登記證兩個工作日內即可辦理完畢。二是二手房辦理屬于即辦事項,當日即可辦理,無需單獨出具二手房個人所得稅證明材料及房產過戶正在辦理的證明材料。原規定中“新購房產(在當年8月31日前交付)”,與每年招生報名和認定時間不一致,對招生報名和認定產生一定干擾,因此,新購房產從2024年起修改為(在當年6月30日前交付)”。
修改三
原《認定辦法》第6條原文:
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安置且施教區外無房產的,或者選擇產權調換方式安置且房屋為期房的,拆遷過渡期間兩個學年度內,其子女可選擇在原住址施教區義務教育公辦學校入學。兩個學年度后,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入學。
修改為:
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安置且施教區外無房產的,或者選擇產權調換方式安置且房屋為期房的,自拆遷之日起(以拆遷證日期為準),拆遷過渡期間兩年內,其子女可選擇在原住址施教區義務教育公辦學校入學。兩年后,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入學。
修改依據:
兩個學年度為教育術語,修改為市民易接受的兩年內。日期從拆遷證日期起計算,如拆遷證日期為2021.6.15,則在2021.6.15—2023.6.14內,在符合該條款前置條件下,其子女可選擇在原住址施教區義務教育公辦學校入學。
修改四
原《認定辦法》第8條原文:
房產證上有多名房屋所有權人的,以適齡兒童少年法定監護人排在第一位進行認定(以房產證上排名第一位或產權份額最大者是否為適齡兒童法定第一監護人進行認定)。
修改為:
房產證上有多名房屋所有權人的,以適齡兒童少年法定監護人占比份額最大或排在第一位進行認定(房產證上標注產權份額的,以產權份額最大者是否為適齡兒童法定監護人進行認定;未標注產權份額的,以排名第一位是否為適齡兒童法定監護人進行認定)。
修改依據:
先份額、后排位。房產證上標注產權份額的,以產權份額最大者是否為適齡兒童法定監護人進行認定;未標注產權份額的,以排名第一位是否為適齡兒童法定監護人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