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普通國省道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普通國省道的建設、養護和管理,促進公路事業發展,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和《江蘇省公路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普通國省道(以下簡稱國省道)建設、養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國省道,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國道和省道。
國省道屬于收費公路的,按照收費公路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國省道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促進國省道發展與城市道路、農村公路發展相協調,與其他交通運輸方式相銜接。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為本行政區域內國省道建設主體,負責落實工程建設、資金籌集、征收補償等責任。
部分重要國省道以及國省道跨越長江的橋梁、隧道和連接設區的市之間的橋梁、隧道等建設項目,省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確定建設主體。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國省道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省道的養護和管理。部分重要國省道建設、養護項目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五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等部門制定促進國省道發展的政策措施,建立會商、聯動機制,協調解決建設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等部門,根據國道、省道規劃,結合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和財政預算安排,制定國省道年度建設計劃,并納入全省交通建設年度投資計劃。新建、改建、擴建國省道應當按照年度建設計劃組織實施。
第七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投資建設國省道的,應當明確或者組建國省道建設項目法人。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國省道的,由國內外經濟組織依法組建項目法人。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國省道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國省道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國省道建設項目施工許可和質量監督手續由項目所在地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實施;省人民政府另行確定建設主體的建設項目施工許可和質量監督手續,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國省道應當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同步建設路網監測工程、安全生命防護工程等公路附屬設施。橋梁下部陸地空間應當按照規定同步采取綠化、防護等措施。
第十條 國省道建設項目建成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后,項目法人方可將國省道移交所在地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養護。
第十一條 涉及改線的國省道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應當在建設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前,向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原國省道有關路段管理養護權移交承諾書。承諾書應當明確移交后原國省道有關路段管理養護主體。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涉及改線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交付使用之日起三個月內,組織將原國省道有關路段管理養護權移交城市道路管理部門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十二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全省國省道養護規劃和養護標準。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省國省道技術狀況、養護目標和國家承擔國道養護的支出情況,編制年度養護計劃。
第十三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等部門確定國省道的公路用地、劃定建筑控制區,并向社會公告。
國省道確定公路用地、劃定建筑控制區之前,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控制標準實施管理。
第十四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做好國省道兩側公路用地范圍外的綠化及其養護工作,滿足國省道綠化、美化要求,但不得妨礙安全視距。
第十五條 利用國省道跨省超限運輸,或者進行下列涉及國省道施工活動,應當經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許可。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
?。ㄒ唬┮蛐藿ㄨF路、機場、供電、水利、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使國省道改線的;
?。ǘ┛缭健⒋┰絿〉佬藿蛄?、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在國省道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需要中斷交通或者需要半幅封閉國省道涉及兩個以上設區的市的;
?。ㄈ﹪〉乐械囊患壒吩鲈O或者改造中間帶開口的平面交叉道口的。
第十六條 國省道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100米、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橋梁周圍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圍內,因搶險、防汛需要修筑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的,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批準,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方可進行。
第十七條 國省道路產賠償、補償收入應當按照省財政、交通運輸等部門的相關規定收取,納入同級財政一般公共預算管理,統籌用于路產恢復和保護。
第十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國省道沿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公安、生態環境、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部門,對在國省道及其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區和公路安全保護區范圍內搭建設施、傾倒廢棄物、擺攤設點、堆放物品、打谷曬場、采石取土、焚燒物品等影響公路安全、暢通的違法行為進行聯合整治,保障公路安全暢通、路域環境優美。
第十九條 省、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推動綠色、智能技術在國省道建設、養護和管理中的運用,建立統一高效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健全國省道重要節點、路段和重大橋梁、隧道監測系統,實施國省道品質工程。
第二十條 涉及國省道的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定由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實施處罰或者處理,但未明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層級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第二十一條 采用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建設國省道的,其建設、養護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合同約定進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