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國有企業競爭性領域投資監管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開發區、新區、園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市縣國有企業競爭性領域投資監管的指導意見》(蘇政辦發〔2020〕70號)要求,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國有企業競爭性領域項目投資,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增強戰略導向和風險意識,不斷提高國有資本運營質量和效益,防止國有投資損失和國有資產流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國有企業競爭性領域投資監管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實國有企業市場主體地位。堅持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通過合理界定政府、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國有企業在競爭性領域投資中的權利邊界,進一步落實國有企業市場主體地位。國有企業是項目投資的決策主體、執行主體和責任主體,各縣、區政府及其派出機構、市各功能區管委會不得指定所屬平臺公司及其他國有控股企業投資競爭性領域項目,不得以政府決策代替企業決策,防止市場化投資項目變相成為政府投資項目。
二、推行重大特別監管類投資項目“雙重論證”制度。市、縣區(功能區)國資監管機構要修訂完善本級國有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等制度規定,對所監管企業投資項目實施限額管理制度;建立投資負面清單,明確禁止類項目和特別監管類項目,對重大特別監管類投資項目實施“雙重論證”,并強化督促落實。國有企業要建立完善并嚴格執行投資管理制度,明確投資決策主體和程序。
三、加強競爭性領域投資項目風險管控。國有企業要加強對競爭性領域重大投資項目的建設、運營情況跟蹤監測,在項目推進過程中,如項目實施條件、外部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應及時開展項目的再論證、再決策,必要時經合規程序啟動中止、退出等應對機制;要加強競爭性領域重大投資項目的后評價,通過項目后評價,完善企業投資決策機制,提高項目成功率和投資收益。
四、加強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對以資產出資組建、對外并購等方式實施項目投資涉及資產評估的(包括專利權、軟件著作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評估),由作為出資主體的國有企業依法依規委托有資質的專業評估機構實施,資產評估結果按規定嚴格履行核準或備案程序。市、縣區(功能區)國資監管機構要建立完善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并在辦法中明確由作為出資主體的國有企業獨立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機構實施評估,并明確評估項目核準備案程序及實施主體。
五、規范開發區平臺公司投融資行為。開發區要維護所屬平臺公司作為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不得干預企業經營活動,不得在未履行投資合規程序前決策平臺公司投資,不得將招商引資項目變相為平臺公司投資項目。開發區平臺公司投資競爭性領域項目,應當符合產業發展規劃,投資規模與資本實力、融資能力、風險管控能力相適應,并規范履行決策程序后按規定實施,防控投資風險,防止盲目投資。投資競爭性領域項目的平臺公司要與項目投資規模、預期回報水平和償債能力相匹配,優化融資結構,降低融資成本,不得脫離投資項目實際盲目舉債,不得違規為其他企業提供借款、擔保,不得開展融資性貿易。平臺公司在舉債融資時需主動聲明不承擔政府融資職能,所舉債務是企業債務。市國資委要牽頭開展國有企業競爭性領域投資情況專項檢查,及時發現存在問題并提出風險防范建議。
六、強化國有企業監管責任。各縣、區政府要設立或明確國資監管機構根據授權代表本級政府對國有企業(包括開發區、產業園區等政府派出機構所屬國有企業)履行監管職責。市各功能區管委會作為市政府派出機構,對所屬國有企業承擔依法監管和日常管理職責,要加強國資監管機構、監管隊伍建設,健全企業投資管理、風險管理、財務管理、薪酬管理、人員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機制,推動企業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市國資委要切實履行對各縣、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職責,將市各功能區國有企業納入監管范圍,定期開展法人治理結構和國資監管制度執行情況專項檢查,實現國資監管制度全覆蓋,形成全市國資監管“一盤棋”。
七、推動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由所屬單位負責健全企業投資管理、風險管理、財務管理、薪酬管理、人員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機制,推動企業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對未正常開展業務、虧損嚴重、資不抵債的“僵尸企業”和“空殼企業”,于2021年6月底前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實施注銷、破產、清算等市場化方式處置。市國資委要切實履行對市級機關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職責,對正常開展業務且符合市屬國有企業發展方向的企業,按照“業務相近、功能趨同、優勢互補”的原則,經市政府批準后,劃入相應市屬國有企業。各縣區和市各功能區要將本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所屬國有企業納入國資監管機構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體系,2021年完成地方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工作。
各縣、區(功能區)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市縣國有企業競爭性領域投資監管的指導意見》(蘇政辦發〔2020〕70號)文件和本通知情況,請于2020年12月31日前報市政府辦公室。
宿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