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
市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有調整,
9月25日起施行!
為了改善城市環境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江蘇省“兩減六治三提升”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市政府決定重新劃定市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燃區范圍
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調整為:起點自新揚高速公路新沂河特大橋—新揚高速公路—徐宿淮高速公路—古城西路—至250省道與古城西路連接點(經度:118°09'46.88" 緯度:33°59'50.34")到駱馬湖(經度:118°10'44.12" 緯度:34°01'02.63")連接線—駱馬湖東岸線至嶂山閘—新沂河—止新揚高速公路新沂河特大橋合圍的區域。
二、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組合類別
按照《高污染燃料目錄》(國環規大氣〔2017〕2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兩減六治三提升”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7〕30號)等要求,我市禁燃區內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為:單臺出力小于35蒸噸/小時的鍋爐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以及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區管理措施
(一)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爐窯、爐灶等設施。
(二)禁燃區內在用高污染燃料設施應當按照國家、省、市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改用天然氣、頁巖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繼續使用。
四、有關單位應當采取措施,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加強對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的監管,依法查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違法銷售高污染燃料的行為。
五、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通告的組織實施,加強對禁燃區的監督管理,加快天然氣、集中供熱等相關基礎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加大清潔能源的應用推廣力度,積極鼓勵、引導單位和個人淘汰高污染燃料。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市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本區域內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的監管工作。
六、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禁燃區監督管理工作。
七、本通告自2020年9月25日起施行。 《宿遷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市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宿政規發〔2017〕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