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產權到期以后怎么辦?房屋產權到期的法律規定
2024年09月19日09:32 來源:房天下
現在人們對于房子越來越看重,房子的價格也十分昂貴。關于房子,我們通常知道房屋的產權是有年限的,現在許多人比較關注房子產權問題,如果房屋產權年限到期后該怎么辦呢?還能不能住呢?待著這些疑問,我們一起往下看吧。
房屋產權的概念
房屋產權是指房產的所有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所享有的權利,也就是房屋各項權益的總和,即房屋所有者對該房屋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房屋產權由和兩部分組成,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根據有關為40、50年或70年不等,屆滿自動續期,續費按當時的1%-10%來增收(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房屋產權到期的法律規定
按照新頒布的《民法典》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合同,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明確規定,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是70年。70年的土地使用權期滿后,土地收歸國有,而地上建筑物仍屬業主所有。如果再次申請土地使用權,則應該根據當時的地價水平,補交。
《市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辦法(試行)》中提及了房屋產權70年后怎么辦的問題。《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土地有償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有償使用期滿前一年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未申請或者申請未獲批準的,期滿后的土地使用權由政府無償收回。
房屋產權到期的解決辦法
1、重簽合同,續繳出讓金
土地使用期限屆滿后,國家如果需要收回土地,產權人可以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向國家繳納土地出讓金。屆時,國家、小區業主集體和業主個人之間如何謀求利益的平衡點,成為這一做法能否實施的關鍵。這筆土地使用金具體數額多少,一旦有房屋業主不愿繳納,法律是否允許強行該業主的房屋,都需要法律明確規定。
2、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對業主進行補償。
這是一種簡單的辦法,國家直接收回土地和土地上的建筑物,對房屋所有者進行一次性經濟補償,房主可用這筆補償在其他地方重新購屋居住。當然,這筆一次性的補償必須達到房主購置新房的標準,根據當前房屋位置、面積、戶型以對應的市場價格補償。
3、國家收回土地,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由于我國的除了集體所有的以外,都是國家享有所有權,所謂70年土地使用年限,是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授予土地使用權,而房屋使用權是沒有期限的。者只要有合法的產權證,房子就是私人財產,不屬于國家。只要房子還在,個人就擁有該房子的所有權。具體的解決可以是,國家將土地使用權收回,房隨地走,個人的房屋也被收回,國家在其他地方另建安置住房,并給予房主一定的補償。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梳理的房屋產權到期后怎么辦的相關問題。房屋產權到期后,通過上面三種辦法可以很好的解決產權到期的問題,希望本篇文章能夠切實的幫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