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人遲延付款的后果是什么?需要承擔什么樣的責任?
2023年02月03日09:32 來源:房天下
在房屋買賣中,賣方交付房屋轉移占有,而買方則應如期按照約定的方式交付房款。當然,由于房屋的特殊性,一般在辦理完了過戶手續之后,才能算是交易真正完成。而現實中,要是賣方的話則就會構成違約,自然購房人遲延付款,也會產生不利的后果。那到底購房人遲延付款的后果是什么呢?
一、購房人遲延付款的后果是什么
購房人遲延付款,是指購房人在履行期限到來時,能夠履行而沒有按期履行付款的行為。其構成要件為:
(一)須有存在;
(二)履行須為可能;
(三)須債務履行期已屆滿;
(四)須因可歸責于的事由而未履行;
(五)須無法律上的正當理由。
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二、購房人遲延付款如何承擔責任
(一)現售房的購房人不能按時付款承擔的責任
現售房地產的受讓人不按約定期限給付價款的,應當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支付;因受讓人過錯造成轉讓人損失的,受讓人除支付違約金外,還應當負賠償責任。受讓人超過約定時間九十日仍不給付價款的,轉讓人有權解除合同,但受讓人與轉讓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預售房的購房人不能按時付款承擔的責任
預售房地產的受讓人不按期給付價款的,按下列規定承擔:
1、讓人給付的金額達應付價款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受讓人應當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轉讓人支付延期付款違約金;
2、讓人給付的金額不足應付價款百分之五十的,轉讓人可要求受讓人支付違約金。受讓人超過合同約定時間九十日仍不給付應付價款的,轉讓人有權解除房地產買賣合同。
在房屋買賣中,尤其是中,賣方要謹防購房者的騙術,在購房款尚未到位時,不要過早將房屋就交付給購房者,并辦理過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