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各房地產銷售代理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整頓房地產市場秩序,規范開發、銷售、中介行為,凈化市場環境,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號)、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強房地產中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建房﹝2016﹝168﹞號),結合《打擊侵害群眾利益違法違規行為 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專項行動實施方案》要求。經研究,決定在市區范圍內集中開展房地產開發銷售行為“雙隨機”檢查,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對象
(一)有在建、在售項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二)從事商品房銷售代理業務的經紀機構。
二、檢查內容
(一)是否存在違法違規預售行為。主要檢查:
1.是否存在未取得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擅自銷售商品房的或以預訂、登記、選號或辦理VIP卡等各種形式,收取或變相收取各類定金、訂金或預售款項性質的“誠信金”、“意向金”行為;
2.是否存在將已作為商品房銷售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銷售給他人行為;
3.在售樓盤預售款是否未按規定存入監管賬戶、挪用商品房預售資金。
(二)是否存在捂盤惜售行為。主要檢查:
1.在取得預售許可證后,預售房源是否在10日內一次性全部對外公開銷售;
2.是否存在發布虛假銷售信息、房源信息,惡意炒作、向購房人虛假承諾,采取虛假的認購手段營造樓盤旺銷氛圍,或者縱容工作人員、雇傭他人炒作房價,擾亂市場秩序行為;
3.是否存在捂盤惜售或變相囤積房源行為;
4.是否存在以捆綁搭售或者附加條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購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務價格行為。
(三)是否按規定在銷售現場公示有關證件及房源信息。主要檢查:
1.是否按規定公示《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等相關證件;
2.是否按規定公開商品房基本情況、權利狀態(如查封、抵押、限制)等預(銷)售信息;
3.房地產信息系統上標注的商品房銷售進度與售樓現場是否一致;
4.是否在銷售現場公示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
5.房地產銷售代理機構是否備案。
三、時間安排
2019年7月15日—21日
四、檢查方式
建立隨機抽查對象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隨機抽取檢查人員對隨機抽取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代理業務的房地產經紀機構進行集中檢查。深入房地產項目銷售現場查閱有關工作臺賬,調取相關檔案資料。根據需要,對房地產項目銷售現場工作人員進行調查詢問;對售樓部登記的客戶進行電話訪問,核實相關情況。
結合日常監管,對上半年下發整改通知書整改情況較差、咨詢投訴較多等問題的開發企業進行重點檢查,依法接受舉報,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形成檢查通報。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和從業人員公開曝光,依法采取責令限期整改、記入信用檔案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