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在小區內遭流浪貓“襲擊” 物業該擔責嗎?
2025年01月16日08:34 來源:宿遷市廣播電視總臺
城市小區中,流浪貓狗的身影并不罕見。大多數情況下,人類與這些小動物能夠和諧共處,部分業主甚至會進行愛心投喂。然而,當業主不慎被流浪貓狗抓傷時,問題就出現了。近日,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涉及此類爭議的案件,涉事業主把物業公司告上了法庭。
案件還要從2023年10月23號說起。當天上午7點多,市區某小區業主李某停好車后,一路小跑進入單元門,39秒后,一只黑白花貓出現,小貓停留一小會后,也跑進單元門,隨后,李某就被貓抓傷右腿,遺憾的是因監控存在死角,沒能拍下李某被貓抓傷的過程。
傷者丈夫蔡先生說:“和貓相遇那個瞬間的時候,突然抓上大腿,然后就逃竄至單元門外了。我們小區很多的流浪貓,也有很多業主反映這個問題,但是物業也沒有及時地去處理。”
李某受傷后立即就診,共花費醫藥費1700多元,并報了警,但民警并沒有找到貓的主人,李某和物業公司均認可抓傷李某的貓是流浪貓。李某認為,流浪貓不僅容易滋生細菌,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物業公司作為管理方,允許流浪貓進入小區,且沒有禁止投喂流浪貓的行為,違反了《物業管理服務協議》中有關維護小區公共秩序的約定,應承擔責任。但物業公司認為,目前,我國對流浪動物如何管理并無相關立法,物業的責任不能包羅萬象。
涉案小區物業公司負責人萬先生(化名)說:“小區里存在貓是很正常的,無法界定是流浪的還是人養的,我們沒辦法處理,打也不能打,他(流浪貓管理)沒有立法,我們沒有什么處置的權力。”
因物業公司拒絕承擔責任,李某起訴到法院,要求物業公司承擔全部醫療費、1元康復費和1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24年7月26日,一審判決駁回了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李某不服,提出上訴,2025年1月10日,二審判決維持了一審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駁回李某對被告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
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物業公司既沒有違約,也不構成侵權,不應承擔責任。首先,雙方簽訂的物業合同,并沒有約定物業公司要對流浪貓進行管理。另外,不能苛責物業公司對偶發的、低概率的流浪貓傷人事件,承擔超出合理性的安全保障義務。
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周輝說:“安全保障的義務,應該以合理性作為基礎。本案看,小區的圍欄為柵欄式的,貓類很容易進入小區內。貓是比較溫順的,攻擊人類的概率是非常小的,如果讓物業公司承擔較為強的安全保障義務,比如禁止流浪貓進入小區內,對流浪貓進行不間斷地驅離或者管控,將大大增加物業公司所付出的人力和物力成本,這個成本最終要轉嫁到業主身上。為了一個小概率事件,而付出巨大的成本,也不符合經濟原則。即使這樣,也很難完全避免流浪貓進入小區內,所以本案認定物業公司沒有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不應當承擔流浪貓傷人的侵權責任。”
流浪貓傷人雖然屬于個例,但小區流浪貓管理成共性難題,愛貓者與恐貓者立場各異,想要解決此類矛盾,首要在于完善流浪動物管理法規,嚴懲棄養、非法售賣等行為,以減少流浪動物數量。同時,物業公司雖不承擔流浪貓傷人責任,但仍需參與治理。只有社區、物業、居民及動物救助機構合力,提供領養、絕育等服務,讓愛貓者規范喂養,才能更好構建起和諧的居住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