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一被執行人下落不明 無財產可供執行 導致執行不能
2021年11月30日17:29 來源:西楚網
周某某簽署并向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宿遷分行提交《中國建設銀行龍卡信用卡申請表》附《中國建設銀行龍卡信用卡領用協議》,建設銀行按照合同約定向周某某發放信用卡。后周某某未按約定還款,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宿遷分行訴至法院。宿城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令周大偉償還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宿遷分行本金57632.68元及利息。
判決生效后,周大偉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義務,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宿遷分行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宿城法院經調查發現,被執行人周大偉已于2011年離婚,其名下無不動產、車輛、工商、公積金、證券、保險等財產登記信息,僅有500余元銀行存款遠不足以支付本案債務。且周大偉長期下落不明,法院多次聯系、查找均無結果。
法院依法凍結了其名下銀行賬戶,對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費措施。上述情況告知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宿遷分行后,其認可法院的調查結果,并表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該案件被依法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案件警示】對于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經執行法院窮盡執行手段后仍無法執行到位的,屬于執行不能。本案系被執行人名下確無財產可供執行導致執行不能的案件。其本質是一種可預見的市場交易風險,不同于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而不能得到及時、全部執行。本案警示市場主體在進行市場交易行為時,要理性認識市場風險,強化風險意識,增強風險預見和防范能力,從而避免出現勝訴后權益不能實現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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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杜亞男/二審:湯娟/終審:馮波
作者: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