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一被執行人執行不能 事故受害人獲司法救助
2021年11月30日17:27 來源:西楚網
劉某某駕駛電動三輪車與莊某某駕駛的殘疾人手搖三輪車相撞,造成莊某某受傷,車輛損壞。該事故經過公安機關處理,認定劉某某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后法院判決劉某某賠償莊某某各項損失共計34102.65元。因劉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莊某某向泗陽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中,經“總對總”、“點對點”網絡查控和線下查詢措施,并到被執行人住所地調查,均未發現被執行人劉某某有銀行存款和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申請執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同時查明,劉某某年事已高,近80周歲,與其妻共同生活,夫妻均已喪失勞動能力,屬于低保戶家庭,除低保收入外,無其他收入來源。本案被依法終結本次執行。
因申請執行人身體殘疾,經濟條件極其困難,不足以維持日常生活,符合司法救助條件,泗陽縣人民法院已依法對申請執行人進行了司法救助。
【案件警示】法院執行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案件的當事人確已完全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且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窮盡一切措施,也無法執行到位或不能執行。這類案件統稱為“執行不能”案件。這種執行不能,本質上屬于當事人自身應當承擔風險。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傷亡事件引起的侵權糾紛中,一旦侵權人無履行能力,就會導致“執行不能”。本案即屬于典型的因意外事故產生的執行不能案件。本案警示:公民日常生活中要注重加強安全風險防范。針對申請執行人無法獲賠的具體情況,泗陽法院依法對其進行了司法救助,以幫助其解決生活困難,體現了司法的人文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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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杜亞男/二審:湯娟/終審:馮波
作者: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