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一男子法院判決生效后 出售房產后放貸 獲刑2年
2021年11月30日17:20 來源:西楚網
淮安市某飼料有限公司與陳某、譚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淮安市淮陰區法院作出民事判決:陳某、譚某某給付淮安市某飼料有限公司貨款150000元及利息。
因陳某、譚某某未能自動履行判決義務,申請人申請法院強制,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立案執行后,委托宿豫法院執行,在案件執行過程中,法院依法向陳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等文書材料,限期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陳某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
后經查明,本案民事判決生效后,宿遷市湖濱新區曉店鎮土地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向陳某撥付拆遷款人民幣588893元,陳某將上述拆遷款轉入案外人袁某的民豐銀行卡內,且長期持有該卡并對卡內錢款進行支配。
陳某后將上述拆遷補償款用于向他人放貸并對多人享有債權,而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義務,致使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執行。陳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刑事立案偵查后,被執行人譚某某向淮安市某飼料有限公司支付了162212元的執行案款。
因陳某此前犯詐騙罪被法院判處的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已繳納),正處于緩刑考驗期,宿豫區法院在本案中判決陳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與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二年、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案件警示】本案中,被執行人陳某在確定其承擔還款責任的民事判決生效后獲得房屋拆遷補償款,將款項用于向他人放貸,卻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致使法院判決無法執行,屬于拒不執行生效判決情節嚴重的行為。法院依法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其判刑。本案警示被執行人在民事判決生效后應當自覺、主動履行義務,在全部履行義務之前,不得私自處分其財產。該案判決打擊了拒執犯罪,維護了司法權威,具有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