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的起因還得從2015年說起,原告鄔某從某能源公司網店中以1元單價,購買了20臺空氣能熱水器,共計支付20元貨款加1元運費。然而商家卻遲遲沒有發貨。
沭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一審判決,某能源公司已將四筆交易訂單標記為“已發貨”,并登記了貨運單號,故其辯稱的工作人員操作失誤標錯價格不能成立,而且即便此案的買賣合同屬于可撤銷合同,某能源公司并未在法律規定的1年除斥期間內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雙方買賣合同依法成立且生效。一審法院判決某能源公司按照市場價格賠償鄔某損失22萬余元。某能源公司對于判決不滿意提起上訴,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0日進行立案審理。法官認為,此案存在一個很大的難點。
對于這個難點,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研究 ,由于現行的法律框架下并沒有對刷單行為有明確的規定,根據研究,法院以現行的民法總則第142條為依據,對這個案件作出審理。
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朱庚:“我們二審經過研究認定,被告某能源公司在本案中構成爭議保留,但是在雙方的第一筆交易本案中的原告鄔某,并不明知或者應知其從事刷單行為,進而認定雙方的第一筆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某能源公司應該按照四臺熱水器的市場價值向鄔某賠償損失三萬六元?!?/P>
由于剩下的三筆交易與第一筆交易性質存在很大的區別,法院作出了另外的判決。
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朱庚:“在對方長達一個半月時間沒有實際發貨的情況下,按照正常的行為邏輯,應該是與對方溝通協商,確認發貨,但是鄔某并沒有和對方溝通協商,反而又分3次購買了16臺熱水器,那么鄔某他不是一個善意的定約者,其明知或應知對方從事刷單,而故意薅羊毛,這個主觀故意比較明顯,從這個角度應該認定雙方并沒有形成訂立合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從而認定第二至四筆合同沒有成立,駁回鄔某按照市場價值向對方索賠的訴訟請求。”
以此案為例,法官提醒,法律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任何社會秩序的建立與維持,除了需要法律這種普適性的一般性規則外,更需要根植于人性中的真與善作為另一種調控手段。社會的良好運轉應建立在制度性規則和心靈道德秩序之上。
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朱庚:“我們也提醒網絡商戶,應當樹立誠信經營理念,把精力放在提高產品質量上,對于買家而言,我們也提醒,如明知或應知對方從事刷單仍故意定約然后以對方拒絕發貨構成違約索賠將影響合同是否成立的認定,故也應善意定約?!?/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