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澤湖是我國第四大淡水湖,為了保護洪澤湖流域漁業資源,每年的2月1號至7月1號是洪澤湖的禁漁期,但仍有人為一己私利,在禁漁期內偷偷捕魚。10月18日,宿城區人民法院集中宣判4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7名被告被判刑。
判決現場:“被告人羅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兩個月,被告人洪寶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兩個月。”
上午10點左右,在宿遷經開區人民法庭,宿城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4起非法捕水產品案件。被告人羅某、洪某,明知洪澤湖水域屬于封湖禁漁期,非法捕魚50.6公斤,被告人洪某還曾因在洪澤湖水域兩次非法捕撈被判處刑罰,第二次判處實刑,仍不思悔改。
洪某介紹,當時他與被告人羅某,心存僥幸心理,用電魚的違法方式偷偷去洪澤湖捕魚。公訴機關認為其行為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還提起公益訴訟,要求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1600多元。
2018年5、6月份,被告人顏某,在洪澤湖利用捕魚工具非法捕撈戈魚等561.2公斤,非法獲利12177元,公訴機關要求其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24354元。
經過6個小時的庭審,4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宣判,被告人羅某、洪某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兩個月,被告人顏某、王某久、周某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被告人王某好、王某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三個月。
“該案涉及7名被告人,我們之所以把4個案件集中開庭集中宣判,是有效的打擊和和震懾非法捕撈水產品的的行為,提醒廣大漁民,一定要依法捕撈水產品,堅決杜絕在禁漁期內,非法捕撈水產品。”宿城區人民法院法官 徐二海 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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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震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