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鹽關系民生,關系千家萬戶,我國實行食鹽專營制度,違法經營食鹽要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處罰。最近,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刑事判決,主要案犯因非法經營食鹽被追究刑事責任。
王某華、邱某等四人在2017年2月到11月期間,合伙經營起了食鹽生意,從山東、安徽等地聯系賣家作為長期貨源,再販賣到我市,2017年3月份,鹽業公司執法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王某華名下的倉庫里放得全是食鹽,沒有任何手續。
泗陽縣人民法院審理了被告人王某華、邱某等四人犯非法經營罪一案,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刑事判決。被告人王某華不服,提出上訴。近日,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書,被告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判處罰金五萬元;被告人王某華作為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二萬五千元;被告人邱某等三人共同故意實施犯罪,被分別判處拘役、罰金,同時判決沒收上述違法所得和涉案食鹽。記者了解到,自2018年以后,食鹽監管工作移交到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宿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經營監管處副處長劉峰:我們作為食鹽市場監管部門,將不斷加大食鹽市場監管力度,對違法違規經營食鹽行為依法嚴厲打擊,全力維護食鹽市場經營秩序穩定,保障全市人民群眾食鹽安全。
鹽業體制改革目的是更好地實行食鹽專營,銷售食鹽需要嚴格的管理審批制度。近年來,我市市場監管部門依據《食鹽專營辦法》以及國家有關規定,查處了一批非法經營食鹽案件,確保全市食鹽市場秩序穩定。
市公安局食藥環偵支隊四級警長桑茂華:根據《食鹽專營辦法》規定,“國家對食鹽批發實行批發許可證制度。經營食鹽批發業務,必須依法申請領取食鹽批發許可證。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不得經營食鹽批發業務”。另據相關法律規定,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二十噸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十噸以上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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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宇 黃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