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區“禁燃區”范圍調整!
2024年12月24日10:10 來源:宿遷市政府官網 宿遷城管 宿遷日報社
已經進入2024年倒計時
離春節也越來越近了
最近
很多市民關心
今年春節是否可以燃放煙花?
近日
我市發布
《宿遷市市區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
(宿政規發〔2024〕10號)
(以下簡稱《辦法》)
對燃放煙花爆竹作出最新規定
《辦法》自2024年12月21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9年12月20日
它對市區禁燃區域、地點、
各監管部門職責等進行詳細明確
小編劃重點:
與舊文件相比
新發布的辦法減少了禁燃范圍
根據新辦法
市區通湖大道、環湖大道、學成路、
宿新公路、二干渠、金沙江路、麥積山路、
西楚大道、北京路形成的合圍區域內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舊文件
新辦法
更多新舊文件對比
小編也幫你整理出來啦!
∨
注:條文中加粗字體部分為對原辦法進行修改或者新增的內容,刪除線內為刪除內容
宿遷市市區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減少環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煙花爆竹是指以煙火藥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過燃燒或者爆炸,產生光、聲、色、型、煙霧等效果,用于觀賞,具有易燃易爆危險的物品。
第三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煙花爆竹的燃放以及有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煙花爆竹燃放管理以尊重傳統習俗、倡導移風易俗、促進社會文明和諧為原則,以維護公共安全、保護生態環境為重點,依法限制或者禁止燃放。
第五條 市區通湖大道、環湖大道、學成路、宿新公路、二干渠、金沙江路、麥積山路、西楚大道、北京路形成的合圍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市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區域以外的下列地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
(一)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和高鐵商務區內;
(二)文物保護單位以及附近五十米范圍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以及附近二百米范圍內;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中小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養老機構以及附近一百米范圍內;
(六)山林等重點防火區;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地點。
第七條 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規定以外的區域和地點,禁止在下列時間燃放煙花爆竹:
(一)中考、高考以及國家公祭日期間;
(二)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
(三)每日的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期間,但農歷除夕至正月初五除外。
第八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煙花爆竹零售點、行人、車輛、建筑物、構筑物、建筑工地、樹木、河道、公共綠地、地下管網、窨井等投擲煙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構筑物內燃放或者從建筑物、構筑物向外拋擲煙花爆竹;
(三)不得在公共車輛、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燃放煙花爆竹;
(四)不得影響道路交通安全;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財產安全和破壞生態環境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第九條 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許可。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第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聯席制度,綜合協調公安、應急管理、城市管理、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共同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開發區(園區)、旅游度假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本區域內的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有關工作,加強組織協調和宣傳教育,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遵守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處涉及公共安全、治安管理等違法運輸、郵寄、燃放、儲存煙花爆竹的行為,組織處置廢舊和依法沒收的煙花爆竹。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儲存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違反生產經營安全管理規定的生產、經營、儲存煙花爆竹的行為。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擺攤設點經營煙花爆竹行為,督促市容環衛責任主體履行其市容環衛責任區內的市容環衛責任。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指導建設、施工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做好管理和服務區域內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宣傳、禁燃限燃勸阻工作。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大氣環境質量預報,在出現重污染天氣時發布重污染天氣預警,及時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并向社會提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市場監督管理、文化廣電和旅游、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發展改革、民政、教育、行政審批、氣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本級人民政府要求,共同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社會宣傳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宣傳教育,引導本單位人員遵守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十三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第十四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應當經應急管理部門審批。禁止在市區布設煙花爆竹批發場所;市區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的布設,應當結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嚴格控制。
第十五條 鼓勵餐飲、住宿等場所經營者向消費者宣傳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關規定,并對在其市容環衛責任區內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及時告知公安機關。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通過“110”或者“12345”等途徑舉報違法生產、運輸、經營、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負有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沭陽縣、泗陽縣、泗洪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明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20日。2019年10月9日印發的《宿遷市市區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宿政規發〔2019〕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