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產婦分娩后胎盤管理的通知
宿衛〔2021〕25號
各縣(區)衛健局,市各開發區、新區政法和社會管理辦公室(社會事業局):
為進一步加強產婦分娩后胎盤管理,嚴禁買賣胎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印發加強產科安全管理十項規定的通知》(國衛辦婦幼發〔2013〕15號)及《衛生部關于產婦分娩后胎盤處理問題的批復》(衛政法發〔2005〕123號)等相關規定,現將具體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規、規范管理
產婦分娩后胎盤應當歸產婦所有。產婦放棄或者捐獻胎盤的,可以由醫療機構進行處置。嚴禁買賣胎盤。各縣(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要督促醫療機構加強對產婦分娩后胎盤的管理,建立健全產婦分娩后胎盤登記管理制度和處置流程,并設專人負責。
(一)產婦自行處置胎盤的,由首診值班醫護人員與孕婦或家屬說明《產婦分娩后胎盤處理意向書》,告知產婦不得進行買賣。
(二)產婦委托處理的胎盤,必須按照規定填寫委托書,由醫療機構按照醫療廢物處理。
(三)如果胎盤可能造成傳染病傳播的,應當及時告知產婦,按照《傳染病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消毒處理,并按照醫療廢物進行處置。
(四)醫療廢物暫存地設置需規范。胎盤應存放在帶有專用警示標識的冰箱,且暫存時間不超過2天,做好交接登記,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二、高度重視、明確責任
各縣(區)要高度重視醫療機構產婦分娩后胎盤的規范管理工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加強督導檢查。督促醫療機構按照相關規定落實責任,做到責任到人、工作到位。未按規定處置胎盤的,由當地衛健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相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全面排查,堵塞疏漏
各縣(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要督促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進行自查自糾,對涉及到的科室進行全面檢查,健全規章制度,強化責任意識,落實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問題,堅決糾正問題。
宿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