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宿遷市新建化工項目準入條件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開發區、新區、園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
為了進一步加強化工(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源頭管控,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推動全市化工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宿遷市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工作方案》要求,現將研究制定的《宿遷市新建化工項目準入條件》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附件:宿遷市新建化工項目準入條件.doc
宿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宿遷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宿遷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宿遷市生態環境局
宿遷市應急管理局
宿遷市行政審批局
2020年12月17日
宿遷市新建化工項目準入條件
一、新建化工項目,由發改部門組織工信、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應急管理、行政審批等有關部門,就項目的產業政策符合性,采用工藝技術的合理和先進性,設備和土建等投資估算準確性,能(物)耗以及污染物排放是否優于國內同行業水平,安全、環保措施是否滿足要求等進行聯合會審。未通過聯合會審的項目一律不予核準或備案。
二、取消沭陽循環經濟產業園化工定位,園區內嚴禁新建化工項目;新建化工項目一律進入宿遷生態化工科技產業園并符合園區產業定位;嚴格控制化工園區以外的其他行業企業配套建設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施;不使用有毒有害危化品、環評類別依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目錄》為報告表的復配類企業(項目),可以在合規的工業園區集聚建設發展。
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禁止新建、擴建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江蘇省產業結構調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錄》和《江蘇省化工產業結構調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錄(2020年本)》明確的限制類、淘汰類、禁止類項目,禁止新建、擴建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產能項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產落后工藝及裝備項目。
四、禁止新建、改建、擴建高毒、高殘留以及對環境影響大的農藥原藥項目,禁止新建、擴建農藥、醫藥和染料中間體化工項目,禁止新建涉及硝化、重氮化反應工藝的化工裝置,嚴格控制涉及光氣、氯氣、氨氣等有毒氣體,硝酸銨、硝基胍、氯酸銨等爆炸危險性化學品(指《危險化學品目錄》中危險性類別為爆炸物的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嚴禁已淘汰的落后產能異地落戶和進園入區。
五、新建化工項目原則上投資額不低于10億元,投資強度不低于280萬元/畝,年產值不低于300萬元/畝,項目建成達產后年畝均稅收20萬元以上。列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市內搬遷入園項目以及光刻膠、蝕刻液等電子化學新材料、高端生物醫藥中間體等列入省先進制造業集群短板技術產品“卡脖子”清單項目的新建項目可不受10億元準入門檻的限制。
六、新建化工項目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應符合國家標準要求;依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具有爆炸危險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界定標準的復函》(安監總廳管三函〔2014〕5號),對于具有爆炸危險性的建設項目,與周邊建(構)筑物的防火間建應至少滿足《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GB50160)的要求。
七、新建化工項目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構成一二級重大危險源和產品或原料自身具有爆炸性的企業,應按規定實現全流程自動化控制、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
八、新建化工項目應同步建成集重大危險源監控信息、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信息、企業安全風險分區信息、生產人員在崗在位信息以及企業生產全流程管理信息五位一體的信息管理系統,實現重大危險源在線監測率達100%。
九、新開發的化工生產工藝應經小試、中試、工業試驗方可進行工業化生產;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應經省化工協會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精細化工企業應按規范性文件要求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
十、新建化工項目的主要負責人和主管生產、設備、技術、安全的負責人必須具備化學、化工、安全等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或化工類中級及以上職稱,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至少具備中級及以上化工專業技術職稱或化工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并具有3年以上化工行業從業經歷,新入職的涉及重大危險源、重點監管化工工藝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操作人員必須具備高中及以上學歷或化工類中等及以上職業教育水平,新入職的涉及爆炸危險性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的操作人員必須具備化工類大專及以上學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