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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遷市衛健委印發
《宿遷市區院前醫療急救站點建設導則》
《宿遷市區院前醫療急救站點考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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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豫區、宿城區衛健局,市各開發區、新區、園區政法和社會管理辦公室(社會事業局),市公共醫療衛生救護中心,市直各相關醫療單位:
現將《宿遷市區院前醫療急救站點建設導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參照執行。
宿遷市區院前醫療急救站點建設導則.doc
宿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0年10月28日
宿遷市區院前醫療急救站點建設導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市區院前醫療急救站點標準化建設,規范院前醫療急救行為,根據《江蘇省院前急救站點設置指南(試行)》(蘇衛醫政〔2017〕34號)、《江蘇省急救醫療中心(站)建設管理規范》(第2版)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宿遷市區院前醫療急救站點建設導則。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新增、改擴建急救站點的建設,包括現有網絡醫院分站、新增市公共醫療衛生救護中心(以下簡稱市救護中心)直屬急救分站、新增網絡醫院急救站點和現有站點提升改造的建設。
第二章 規劃設置
第三條 院前醫療急救站點是指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設置,并接受“120”統一調度,執行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急救機構,一般可分為急救分站、急救點,可獨立設置或依托有條件的醫療機構設置。
第四條 市區急救站點應根據本地區服務人口、服務半徑、地理環境、交通狀況及急救需求等因素按照相關規定綜合考慮確定。未經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批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開展院前醫療急救工作。
第三章 建筑要求
第五條 急救站點選址緊靠主要交通干道,便于救護車迅速出行,遠離易燃、易爆等設施區域。依托醫療機構建設的,優先考慮出入便捷,相對獨立,并保障投入使用后正常運行。
第六條 急救站點建筑設計應符合安全、衛生、節能、環保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消防設施的配置符合國家有關建筑防火設計規范的相關規定。
第七條 急救站點外觀標識統一,掛牌:宿遷市急救中心××分站、宿遷市急救中心××分站××點。
第八條 急救站點建筑面積按照不低于100平方米設置,要求能夠滿足日常急救服務和承擔突發公共事件時的緊急醫療救治任務需求,站點內各種用房應設置明顯的標識。
第九條 站點功能用房至少包括辦公室1間、值班室2-3間、物資庫1間及淋浴衛生間1-2間,有救護車專用車庫或車位1-2個。每間功能用房面積20平方米以上,總體布局功能分區明確,相對集中,布局緊湊。增加值班的急救單元時,值班用房應相應增加,滿足值班需求。
農村地區院前醫療急救站點可在建筑面積、功能用房方面根據站點規模酌情設置。
第十條 救護車車庫、車位距離120值班室小于50米,車庫和車道的室內凈高大于3.2米;配置適宜的救護車洗消場所與設備。
第四章 基本設備
第十一條 急救站點應配備能夠滿足院前醫療急救業務正常運行的辦公電腦、專線電話等辦公設施設備,配備高低床、衣柜、空調、冰箱、微波爐等生活用品,種類和數量滿足24小時值班需要。
第十二條 根據急救工作需求配備網絡專線及相關設備,網絡專線要求能夠支持急救調度信息系統、監控系統和生命體征檢測等系統的多向傳輸,并確保信息數據安全。
第五章 救護車輛
第十三條 值班救護車輛應配置監護型救護車,具備信息遠程傳輸功能,車載急救設備、藥品符合《江蘇省院前急救站點設置指南(試行)》監護型救護車標準要求。
第十四條 救護車輛實行備案審批管理,統一外觀標識、統一編號,實行專車專用,不得挪用;執行任務時正確、規范使用警燈、警報器;救護車輛無任務時停放在本單位固定的車庫或車位內。
第六章 人員配備
第十五條 急救站點應配設專人負責日常管理;每輛當班救護車應配備急救醫師1名、急救護士1名、急救駕駛員1名,有條件的可配備擔架員。
第十六條 急救醫師和護士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取得相應執業資格證書,駕駛員須具有3年以上駕齡、B照及以上,嚴禁不符合資質要求人員執行急救任務。
第七章 運行管理
第十七條 市救護中心負責市區各急救站點的業務學習、技能培訓、運行管理、技術指導和質量控制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各急救站點接入市區統一的院前醫療急救調度指揮系統,嚴格執行市救護中心日常急救調度指令和緊急醫療救援命令,按照急救工作規范和技術要求,提供院前醫療急救服務。
第十九條 各急救站點應建立相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崗位職責、服務規范和工作流程,并在工作場所明示。
第二十條 急救任務結束后,按程序處置醫療廢物,做好常規清潔消毒和特殊情況消毒,及時補充藥品和耗材;及時完善院前醫療急救病歷,按規定做好資料保存,各種資料應當存檔保存2年以上,急救病歷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一條 定期檢查救護車輛狀況,按規定做好救護車輛淘汰更新,確保滿足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和突發事件處置需求。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導則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導則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