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或者發生應稅行為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減稅,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具體怎么辦,往下看↓
納稅人放棄免(減)稅權聲明
【事項名稱】
納稅人放棄免(減)稅權聲明
【申請條件】
納稅人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或者發生應稅行為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減稅,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如果放棄免稅,實行按內銷貨物征稅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報告。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十一條第八款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辦理,具體地點可從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系電話】
主管稅務機關對外公開的聯系電話,可從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需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5.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減稅;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發生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可以放棄免稅,實行按內銷貨物征稅。納稅人放棄減稅、免稅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放棄免稅權聲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自提交備案資料的次月起,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36 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減稅。
6.納稅人一經放棄免稅權,其生產銷售的全部增值稅應稅行為均應按照適用稅率征稅,不得選擇某一免稅項目放棄免稅權,也不得根據不同的銷售對象選擇部分應稅行為放棄免稅權。
7.納稅人在免稅期內購進用于免稅項目的應稅行為所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一律不得抵扣。
8.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