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宿遷市市區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推進我市垃圾分類工作深入開展,保障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理體系有效運行,市城管局牽頭起草了《宿遷市市區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19年7月25日至2019年8月8日,相關意見請發送至電子郵箱sqhuanwei@163.com。
聯系人:楊柳
聯系電話:0527-84387569
附件:宿遷市市區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宿遷市城市管理局
2019年7月25日
宿遷市市區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要求,完善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加快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步伐,提高生活垃圾處理質量,改善生態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政策以及《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意見》(蘇政辦發〔2003〕13號)等精神,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城鎮生活垃圾是指在城鎮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不包含建筑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
第三條? 按照“污染者付費”的原則,城鎮生活垃圾處理實行收費制度。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將城鎮生活垃圾從垃圾轉運站或指定的垃圾收集場所運往垃圾處置場所進行無害化集中處理所產生的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不含清掃保潔和清運垃圾到指定收集場所的費用)。市區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專項用于市區城鎮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四條? 市區范圍(東至西楚大道、張家港大道,南界徐淮高速公路、新陽高速公路,西抵八支渠,北止駱馬湖、青墩路)內所有產生生活垃圾的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社會團體、個體經營者和個人(含常住人口、暫住人口),均應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五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是市區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全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方案,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指導、監督、考核各委托代征單位征收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工作;
(三)制定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使用計劃;
(四)其他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和管理的相關職責。
第六條? 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按照各司其職、密切協作、方便高效的原則,建立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工作協作機制,協同做好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與管理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市場監管等職能部門應共享以下信息:
(一)參加城鎮職工社保在職人數;
(二)賓館、招待所行業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登記的床位數;
(三)商場、超市、餐飲、桑拿(浴室)、歌舞廳、美容美發、網吧等相關餐飲娛樂行業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時核準的經營場所面積;
(四)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
第七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按不同的收費對象,采取不同的計費方法,可以按月、按季或按年征收。
第八條? 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繳率、降低收費成本以及方便繳費的原則,市區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可以由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征收或者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社會服務職能的機構代收,并簽訂委托收費協議書,代收單位手續費在垃圾處理費中提取。具體為:
(一)使用自來水的住戶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部門可以委托城市供水企業代征;
(二)屬市、區財政撥款范圍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部門可以委托財政部門代征,或由應繳費單位主動申報繳納至市、區財政專戶;
(三)其他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不含建筑施工單位)的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部門可以委托市稅務部門在其申報繳納稅款時代征(30人以下小微企業暫免征收);
(四)建筑施工單位、各級各類學校、各類醫療單位、個體經營者、未納入自來水收費系統的住戶和停靠在運河城區段的船只等由轄區政府組織代征;
(五)其他未包含的單位和個人,由轄區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征收方式,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 市區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分別執行以下標準:
(一)住戶按戶計價定額收取,市區范圍內的居民住戶(含暫住戶),按照每戶每月4元征收;
(二)市區范圍內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省、部屬單位、外地駐宿單位、各類企業,不含建筑施工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由征收部門按該單位參加社保在職人數計價定額征收,按每人每月4元的標準向單位收取;
(三)建筑施工單位按現場實際人數每人每月2元標準收取,由建筑施工單位負擔;
(四)市區市場、商場、賓館、餐飲娛樂等行業生活垃圾處理費按本辦法附件所列標準計征;
(五)凡停靠在運河城區段的船只,按以下標準繳納垃圾處理費:100噸以下船只,每船每天收取5元;100噸以上船只,每船每天收取10元。
第十條? 以下情形免征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
(一)總工會認定的特困職工;
(二)民政部門認定的低保戶、重點撫恤優待家庭;
(三)各級社會福利機構;
(四)各級非營利性養老機構。
第十一條? 對連續三個月用水量合計在3噸以下的住戶,免征該三個月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二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由稅務部門、供水企業代征的,應全額繳入市級財政專戶,由各轄區政府組織代征的,全額繳入同級財政專戶,統籌用于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具體使用方式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相關細則),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十三條? 對無正當理由拒繳、欠繳、漏繳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單位或個人,建立責任追究機制,情節嚴重的,可納入單位法人、自然人的信用評價體系中。
第十四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對違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規定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資料,進行有關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責令停止違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規定的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與配合監督檢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或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十五條? 代征收單位要建立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定期統計和報告制度。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要建立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使用定期統計和報告制度。財政、市場監督管理、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等單位應當依法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使用和財政票據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專款專用。對違反規定自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重復收費,隨意減免,擅自截留挪用等行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六條? 沭陽縣、泗陽縣、泗洪縣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本《辦法》由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