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財政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聯合發布《2018年宿遷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對宿遷市范圍內個人和企業購買新能源汽車的補貼對象、補貼標準、補貼條件和監督管理做了詳細規定,明確了個人消費者購車按2018年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的40%比例核定給予補貼,企業投資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交流充電樁每千瓦補貼600元、直流充電樁每千瓦補貼900元。
2018年宿遷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根據《關于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號)和省財政廳、省工信廳《關于做好2018-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工作的通知》(蘇財工貿〔2018〕41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本辦法所指地方財政補貼包含省以下財政補貼。
一、補貼對象
財政資金補貼的對象為宿遷市范圍內新能源汽車購買者和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
新能源汽車是指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其中:私人消費者僅限于購置新能源乘用車。各種類型汽車技術要求符合當年度國家有關部門文件規定。以財政性資金購買的新能源汽車,地方財政不予補貼。
充電設施建設符合《江蘇省“十三五”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專項規劃》,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符合《江蘇省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二、補貼標準
(一)車輛購置補貼標準
1.納入2018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新能源汽車地方財政補貼按2018年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詳見附件1)的一定比例核定。其中,新能源客車按照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的30%比例核定給予補貼,新能源乘用車按照40%的比例核定給予補貼,新能源專用車(貨車)按照20%的比例核定給予補貼,燃料電池汽車按照30%的比例核定給予補貼。
2.納入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車輛,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11日內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車、新能源客車地方財政補貼金額,分別按照2017年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的0.7倍、0.4倍的上述相應車輛補貼比例進行核定,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準不變。
(二)充電設施補貼標準
按充電樁充電功率對充電設施建設給予財政資金補貼,交流充電樁每千瓦補貼600元、直流充電樁每千瓦補貼900元。單個充電站或充電樁群的補貼總額不超過120萬元。
三、補貼條件和方式
1.補貼條件
新能源汽車運營里程需達到2萬公里(私人購買新能源乘用車、作業類專用車(含環衛車)、黨政機關公務用車、民航機場場內車輛等不作里程要求)。充電樁累計充電量須達到100千瓦時。
2.補貼方式
企事業單位購買新能源汽車,補貼資金由財政部門直接撥付給新能源汽車購買者。
私人購買新能源乘用車,補貼資金由財政部門撥付給汽車銷售機構(4S店),汽車銷售機構(4S店)以扣除財政補貼資金后的價格與私人消費者結算。
充電設施補貼資金由財政部門撥付給建設運營單位。
四、資金承擔方式
(一)三縣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承擔方式
沭陽、泗陽、泗洪縣新能源汽車購置和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由三縣財政承擔。
(二) 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承擔方式
1.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
(1)市直企事業單位購置新能源汽車,補貼資金由市財政全額承擔;區屬企事業單位購置新能源汽車,補貼資金由所在區財政全額承擔。
(2)私人消費者購置新能源汽車,由市財政與消費者身份證登記住址(非本市住址的按工作單位)所在區財政各承擔50%,其中非本市住址消費者在市級部門單位工作的,由市財政全部承擔。
2.充電設施建設補貼
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補貼資金,由市財政與充電設施建設所在區財政各負擔50%。
五、資金補貼申報流程
(一)沭陽、泗陽、泗洪三縣負責本轄區內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申報、審核和撥付。
(二)市區新能源汽車和充電設施補貼資金實行分級申報制度。
1.新能源汽車企事業單位消費者:屬市級消費者的,直接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單位(市工信局);屬區級消費者的,向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單位申請,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單位會區財政局審核匯總后,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單位(市工信局)。
2.新能源汽車乘用車消費者:由市區新能源汽車銷售機構(4S店)向私人消費者戶籍(或工作單位)所在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單位提出申請,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單位會區財政局匯總后,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單位(市工信局)。
3.充電設施的建設運營單位:充電設施在驗收合格并正式投入運營后,由建設運營單位向充電設施所在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該牽頭單位提出申請,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該牽頭單位會同區財政局審核匯總后,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單位(市工信局)。
2018年度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資金采取集中申報,對暫未符合補貼條件(運營里程/充電量要求)的新能源汽車和充電樁由各區一并申報,市財政采取預撥方式下達補貼資金。
(三)市區新能源汽車和充電設施補貼資金撥付流程
各區財政局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單位向市財政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單位(市工信局)提交本區申請撥付資金報告、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車輛購置、充電設施財政補貼資金匯總表(見附件2-1、附件2-2)、相關申請材料以及本區財政補貼資金安排方案。
市財政根據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單位(市工信局)審核意見預撥市財政承擔補貼資金。待各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審核通過后,各區(開發區、新區、園區)財政將地方財政補貼資金撥付給符合條件的補貼對象。
(四)省級財政補助資金由市財政根據各縣(區)2018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計劃預撥,各縣區統籌用于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待省財政與市財政完成清算后,市財政與各縣(區)財政進行清算,多撥的結轉下年,少撥的予以補足。
六、資金補貼申報材料
(一)企事業單位消費者申請車輛購置財政補貼資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車輛購置)(見附件3-1);
2.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票等憑證復印件;
3.注冊地公安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號牌、登記證書和行駛證復印件;
4.車輛用途及車輛運營相關資質證明;
5.車輛目錄批次、技術參數、售后服務能力、質保承諾等憑證和說明材料(需生產廠家蓋章);
6.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項目申報信用承諾書(附件5);
7.經營車輛租賃業務的企業,需提供相關資質證明,并保障用于租賃的新能源汽車正常安全行駛;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汽車銷售機構(4S店)申請私人新能源乘用車購置財政補貼資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車輛購置)(見附件3-1);
2.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票等憑證復印件;
3.注冊地公安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號牌(提供含機動車、號牌及車主的照片)、登記證書和行駛證復印件;
4.車輛目錄批次、技術參數、售后服務能力、質保承諾等憑證和說明材料(需生產廠家蓋章);
5.由購車者、銷售機構雙方簽字的新能源汽車私人領域購車補貼確認表(見附件4);
6.購車者身份證復印件(非本地住址的需一并提供工作單位證明和一年以上在宿遷社會保險基金繳納證明);
7.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項目申報信用承諾書(附件5);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申請充電設施財政補貼資金的建設運營單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充電設施建設)(見附件3-2);
2.項目備案批復文件復印件;
3.項目建設和運營規劃書;
4.建設成本預算,有關設備的購置合同、發票,工程建設委托合同等;
5.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項目竣工決算報告及充換電設施投資清單(主要包括形成固定資產的配電、充電、換電、監控、通訊等設施、設備投入,不含土地等投入);
6.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單位(市工信局)牽頭組織的項目驗收合格材料;
7.充電樁累計充電量證明;
8.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項目申報信用承諾書(附件5);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資金管理與監督
1.申請財政補貼資金的公共領域消費者、銷售機構及私人消費者,對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提供虛假信息、無法保證新能源汽車正常運行、汽車技術參數不滿足要求等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錄入信用管理檔案,并追繳補貼資金、取消補貼資格,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財政監督辦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享受財政補貼資金的新能源汽車登記注冊地限于本市范圍內;非本市身份證登記住址私人消費者購買新能源乘用車申請財政補貼資金的,需在本市繳納一年以上的社會保險基金。
3.享受財政補貼資金的公共服務領域充電基礎設施原則上不得移除,因規劃調整等原因確需移除的,需報省、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
4.購置新能源客車或專用車的企業或單位應具備正常使用相關車輛的能力和正當合理用途,并保證車輛的安全運行;營運車輛應符合《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有關規定。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應保障充電設施正常安全使用,承擔充電設施維修更新養護及侵害第三者權益責任。
5.享受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的消費者和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均須納入市新能源汽車運行監測平臺管理。
八、其他
本實施細則由市財政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