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生態環境局發布3起企業大氣治污設施違法典型案例
2023年08月26日08:16 來源:宿遷市生態環境局
今年以來,宿遷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以生態環境執法為抓手,以空氣環境質量改善為目標,通過扎實有效的工作,推動空氣質量不斷改善。現對近期查處的3起企業大氣治污設施違法典型案例進行曝光。
案例一: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設置并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案
案情簡介:2023年6月20日,宿遷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一分局執法人員根據上級部門交辦對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玻璃生產線合片工序生產時使用丁基膠和密封膠熱封,但未按環評批復要求建設配套的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污染防治設施。
案件查處:依據《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按照規定設置并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規定,對該公司產生揮發性有機廢氣的生產經營活動未按照規定設置并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處罰款肆萬元整。
啟示意義:本案發生的主要原因是企業負責人法律意識和環保意識淡薄,對環評批復中提出的安裝治污設施要求置若罔聞,存在嚴重的污染防治落實不及時、環境管理懈怠等問題。生態環境部門在依法查處企業環境違法行為的同時,也要對企業進行宣傳教育,進一步提升企業守法意識,壓實企業主體責任,消除安全隱患。
案例二:某塑料科技有限公司通過(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2023年7月21日,宿遷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二分局執法人員根據上級交辦對某塑料科技有限公司開展檢查,檢查時企業南車間兩條PVC板材生產線正在生產,但配套的噴淋塔未運行,導致廢氣直排。
案件查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規定,對該公司通過(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處罰款壹拾肆萬元整。
啟示意義:本案中企業無視法律要求,頂風作案,采取逃避監管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同時也從側面反映,仍有部分企業環保意識不強,內部管理制度不到位,雖已配套建設相應環保設施,但無專人負責,不能按照規定正確使用污染防治設施。這就需要企業自身主動加強對相關知識、法律法規的學習,任用熟悉環保工作的專職人員。
案例三: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過(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2023年4月23日,宿遷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七分局執法人員對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開展“雙隨機”檢查。現場檢查時,該公司正在生產。查閱該公司環評及排污許可證要求需配套建設純水吸收塔+硫酸吸收塔處理排放生產廢氣。現場檢查時污處設施中硫酸吸收塔安裝的藥劑pH顯示儀顯示pH值為8.94,同時現場委托有資質第三方檢測單位對硫酸吸收塔藥箱內洗滌藥液進行采樣分析,出具的檢測報告顯示pH值為9.2,硫酸吸收塔藥箱內藥液呈堿性,與要求的酸性不符。
案件查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規定,對該公司通過(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處罰款壹拾萬元整。
啟示意義:本案中,企業明知故犯,配套的治污設施未起到應有的處理作用,形同虛設,既是不作為也是目無法紀的放縱行為。作為產污單位,企業應擔負起應有的社會責任,嚴格落實各項治污措施,確保設施治污效果,減少污染物排放對環境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