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宿遷市切實加大執法監管力度,嚴厲打擊污水偷排偷放環境違法行為,為打好碧水保衛戰、保障水環境安全做出了積極貢獻。環醬整理出了今年我市逃避監管排污的四個典型案例,用看案學法的方式進行公開——
案例四
一、案件調查
2020年5月19日,生態環境執法人員根據環境信訪交辦對江蘇華祥混凝土有限公司院內的張國祥洗沙項目(以下簡稱“當事人”)污染防治情況開展檢查?,F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洗沙項目未生產,主要生產設備為一臺破碎機、一條洗沙線和兩臺污泥壓濾機,在廠區南側廠房內堆存有剛洗完的沙子,其瀝出來的水先經廠房內的地面積聚,再流入廠區西側一鐵質沉淀罐,隨后通過該鐵質沉淀罐(西側)溢流口外排并沿西側廠墻(內側)的雨水溝渠流出廠區,最終經廠區(西側)外的溝渠匯入南側河道中,西側廠墻外溝渠兩側部分植物呈明顯枯黃狀態;經環境監測人員對沉淀罐、西側廠墻內溝渠以及廠區(西側)外排水溝渠進行取樣分析,監測結果顯示pH值分別為11.7、11.6、11.6,均超出《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限值。再經調查發現,在2019年7月由張海民經當事人(江蘇華祥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允許在江蘇華祥混凝土有限公司廠區建設洗沙項目,并與張國祥簽訂廠房租賃合同,洗沙項目建成后租賃給當事人使用,項目于2019年11月份建成。上述租賃合同承租方共有三人簽字,分別是當事人、張琪(當事人的侄兒)、臧永年(華祥混凝土員工),但張琪、臧永年二人未實際出資,也未參與分紅。經調查,當事人在項目建成后不久即自行拆除了洗沙相關生產設施,但在2020年3月當事人再次將上述生產設施組裝并生產,該洗沙項目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手續。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的環境違法行為,處貳拾伍萬元罰款。
三、關于責令整改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當事人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對洗沙項目責令恢復原狀。
小環叨叨
案件違反條款具體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 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