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伙兒知道,咱市從年初就開始了排污許可證申領和排污登記工作。遵循排污許可證應發盡發原則,做到排污許可發證登記“全覆蓋”,截止目前我市已經核發排污許可證1278張,完成排污許可登記6293家。
但是,排污許可證領了就完事兒了么?
宿遷市生態環境局在此友情提醒您——
取得排污許可證是
排污單位“一證式”管理的開始,
證后管理才是關鍵!
接下來,環醬就給大家用干貨的形式回答
排污許可證證后管理靈魂三問~
第一問:
申領排污許可證后要干嘛?
(一)排污單位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內方便公眾監督的位置懸掛排污許可證正本。
(二)按排污許可證要求做好臺賬登記管理工作,并保存至少三年。
(三)按排污許可證要求開展自行監測工作,在線監測暫未安裝或未聯網的,請盡快安裝,并與宿遷市生態環境局聯網。
(四)按時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并公開(敲黑板啊!重點管理行業需提交季度和年度執行報告,簡化管理行業僅需提交年度執行報告),同時向核發部門提交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印制的書面執行報告。書面執行報告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
第二問:
排污許可證領證后變化怎么辦?
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下列與排污單位有關的事項發生變化的,應在規定時間內向核發機關提出變更排污許可證的申請:
(一)排污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正本中載明的基本信息發生變更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
(二)因排污單位原因許可事項發生變更之日前三十個工作日內。
(三)排污單位在原場址內實施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在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后,排污行為發生變更之日前三十個工作日內。
(四)新制修訂的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實施前三十個工作日內。
(五)依法分解落實的重點污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發生變化后三十個工作日內。
(六)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達標規劃實施前三十個工作日內。
(七)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實施后三十個工作日內。
(八)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進行變更的其他情形。
注意:發生第三項規定情形,且通過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減量替代削減獲得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在排污單位提交變更排污許可申請前,出讓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污單位應當完成排污許可證變更。
申請變更排污許可證應當提交的申請材料:
(一)變更排污許可證申請。
(二)由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承諾書。
(三)與變更排污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三問:
排污許可證到期后怎么辦?
排污單位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屆滿三十個工作日前向核發機關提出延續申請。申請延續排污許可證應當提交的材料:
(一)延續排污許可證申請。
(二)由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承諾書。
(三)與延續排污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