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8月6日,宿遷出臺《宿遷市生態環境問題追責問責事項移送工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適用于全市生態環境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失職失責行為的單位及公職人員,進一步強化屬地管理、行業管理和部門監管職責,確保全面完成全市污染防治攻堅戰目標任務。
近年來,宿遷深入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積極探索“生態優先、綠色發展”新路,以規模空前的治污行動、力度空前的執法行動,堅決向污染宣戰,百姓生態環境滿意率連續多年全省最高。然而,成績背后包含隱憂慮,主要是仍有個別地方搞口號環保、數字環保、假治理、走過場,個別黨員干部在推進污染防治攻堅戰中推諉扯皮、不擔當不作為等,導致一些地區生態環境質量惡化、風險加劇。
發現問題,解決問題。
《辦法》明確13條追責問責事項情形——
第一條:未能按照中央、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整改方案序時進度整改銷號的屬地和部門;
第二條:未能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國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省有關部門交辦的突出環境問題整改方案序時進度整改銷號的屬地和部門;
第三條:國家、省及我市組織開展的污染防治攻堅戰督察、督查、檢查行動中,縣區(含開發區、新區、園區,下同)范圍內交辦的突出環境問題整改不到位超過轄區問題數30%的;鄉鎮(街道)范圍內交辦的突出環境問題整改不到位達到2個的;
第四條:列入全市年度整治清單的突出環境問題,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存在瞞報、謊報整改情況的屬地和部門;
第五條:縣(區)列入年度打好污染防治攻堅計劃的重點任務實際完成量不到計劃任務90%的;
第六條:市直有關部門對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決策部署落實不力,導致本部門牽頭整改的突出環境問題被國家或省通報批評的;
第七條:同一區域內因同一問題被市級媒體曝光或督查交辦3次(含)以上,整改仍無明顯進展的;
第八條:一個自然月內,市、縣(區)有關部門、鄉鎮(街道)污染防治綜合監管平臺問題線索出現黃色預警達到3次或紅色預警達到2次的;
第九條:月度大氣環境質量同比出現惡化,未組織排查或對排查出問題未采取切實有效措施的;
第十條:在秸稈禁燒工作中,轄區內出現全省第一把火、全市第一把火,或出現秸稈焚燒現象情節嚴重被省通報的;
第十一條:一個自然季度內,縣(區)范圍內散亂污企業反彈被查實達到6例的,鄉鎮(街道、工業集中區)范圍內散亂污企業反彈被查實達到3例的;
第十二條:月度國考、省考斷面水質出現均值超標、類別下降,未組織排查或對排查出問題未采取切實有效措施的;
第十三條:按國家、省、市其他有關規定應該追責問責的情形。
《辦法》規定,凡發現符合追責問責情形的,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指揮部辦公室應當迅速組織調查,在查清事實、厘清責任、明確追責問責對象情況下,應當在得出結論性意見后15個工作日內,按照所涉人員的管理權限向相應紀檢監察機關移送,并提供相關材料。
在此基礎上,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指揮部辦公室和具有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部門要強化追責問責事項整改落實的監督檢查,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跟蹤督辦,督促追責問責落實到位,切實以追責問責推動問題整改到位。
《辦法》中提到的13種需要追責問責情形,直指生態環境領域不作為、慢作為的行為,既“定性”、也“定量”,細化具體、操作性強,將進一步推動各級、各部門切實履職、積極作為,提高全市生態環境領域突出問題整改效率和質量,推動全市上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確保以污染防治攻堅的過硬成果提升全面小康建設的底色成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