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有3家企業因環境違法行為
接到宿遷市生態環境局
下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下面
宿遷市廣利琪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根據宿城區龍河鎮政府申請對宿遷市華億塑業有限公司開展檢查。經查發現,宿遷市廣利琪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主要生產原料為鍍鋅方管;主要生產工藝為:切割-組裝-電焊-噴塑-烘干-包裝;主要污染物為電焊廢氣及噴塑工段產生的揮發性有機廢氣(VOC),無污染物治理設施。該公司提供了2018年9月6日宿城區發改局備案的年產10000米欄桿項目備案證,目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已編制完成,因園區規劃環評未完成,所以暫未取得環評(文件)批復(意見)。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環境違法行為,處總投資額百分之二的罰款,即罰款肆萬元。
關于責令整改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有關規定,對該公司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環境違法行為,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宿遷市騰翔塑業有限公司
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根據信訪交辦對宿城區耿車鎮相關企業污染情況進行摸底排查,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混料工序未作業,(該工序)配套建設布袋除塵設施;四條擠出生產線有兩條在生產,擠出、切割等設備正在運行,有產品產出,擠出口和混料機頂部設有集氣罩,與光氧催化廢氣處理設備相連,但光氧催化設備的引風機未開啟,電源指示燈不亮,電壓表盤刻度處零位置;在布袋除塵器南側位置可見標記為大小風機、光氧和脈沖電源開關,處于關閉位置;混料車間混料機未作業,車間有PVC樹脂粉和石粉等原料,地面及墻壁可見明顯粉塵;擠出生產線的擠出機冷卻水經地面水溝流至車間東側一水池內,未見外排。另外,該公司生產車間北側院內有多臺廢舊塑料加工設備,未通電,無使用痕跡。
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1、對年產800噸PE塑料顆粒、50萬米PVC管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的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貳拾萬元。
2、對未按照規定使用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貳萬元。
關于責令整改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同時,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有關規定,對該公司年產800噸PE塑料顆粒、50萬米PVC管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的環境違法行為,責令三個月內改正到位;對未按照規定使用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江蘇墨瑟世家木業有限公司
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雙隨機檢查,發現該公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意見要求,建設小型污水處理站處理漆霧處理廢水,建設UV光解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涂裝廢氣、UV底漆廢氣及白乳膠廢氣,但檢查時上述環保設施均未建成,噴漆車間雖有廢氣收集系統,但收集的廢氣通過排氣筒直排外環境,另外,用于暫存漆霧處理廢水的水泥收集池已有半邊損壞,失去收集廢水的功能。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對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處捌萬元罰款。
關于責令整改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有關規定,對該公司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限一個月內改正到位。
小環叨叨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或宿遷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未申請行政復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