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有2家企業因環境違法行為
接到宿遷市生態環境局
下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宿遷康泰節能科技有限公司
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對宿遷康泰節能科技有限公司開展雙隨機檢查,發現該公司年產20萬平方米鋼制、鋼木防火門項目于2019年3月15日取得市局環評批復,未開展環保“三同時”驗收,檢查時車間木材加工、鋼材加工、烘干固化等工序正在作業,烘干固化工序有機廢氣配套建設了UV光解催化+活性炭吸附裝置,但UV光氧設備電源未通電,活性炭吸附裝置后的引風機未運行,且排氣筒未設置采樣口及采樣平臺。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處罰決定:對未按照規定使用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污染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處貳萬元罰款。
關于責令整改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有關規定,對該公司未按照規定使用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污染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宿遷市金豹裝飾材料有限公司
生態環境執法人員發現該公司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手續,對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該公司玻璃纖維網格布生產項目應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現場檢查時你公司出示了2019年5月10日宿城區發改局備案的年產100萬平方米玻璃纖維網格布項目備案證,目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已編制完成,暫未取得環評批復。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如下處罰決定: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環境違法行為,處總投資額百分之二的罰款,即罰款陸仟元。
關于責令整改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有關規定,對該公司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環境違法行為,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或宿遷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未申請行政復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