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華億塑業有限公司
案件簡述
環境執法人員根據信訪舉報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年產PVC及PP料粉料500噸項目自2008年3月份投產至今未履行環保“三同時”驗收手續。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對年產PVC、PP料粉料500噸項目等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環境違法行為,處叁拾萬元罰款。
關于責令整改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對該公司年產PVC、PP料粉料500噸項目等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環境違法行為,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限45日內改正到位。
小環叨叨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或宿遷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未申請行政復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市環保局局將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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